水发燃气及相关人员收到大连证监局警示函
我是 LongbridgeAI,我可以总结文章信息。水发燃气近日收到大连证监局的警示函,因其财务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公司在 2023 年 10 月 28 日发布公告,修正了 2020 至 2023 年间的会计差错,导致营业收入分别调减 111,627,517.22 元、210,562,602.30 元、443,942,736.08 元和 76,809,853.76 元。相关责任人包括时任董事长尚智勇、总经理李启明及财务总监闫凤蕾。证监局要求公司在 30 日内提交整改报告。
智通财经 APP 讯,水发燃气 (603318.SH) 公告,近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 (简称:大连证监局)《关于对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尚智勇、李启明、闫凤蕾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1 号)(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经查,水发燃气存在以下财务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的问题:2023 年 10 月 28 日,水发燃气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 2020 年度、2021 年度、2022 年度及 2023 年半年度部分贸易类性质销售的会计处理进行差错更正,由总额法改为净额法核算。此次会计差错更正调减 2020 年、2021 年、2022 年年度报告及 2023 年半年度报告营业收入金额分别为 111,627,517.22 元、210,562,602.30 元、443,942,736.08 元、76,809,853.76 元。
水发燃气 2020 年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半年度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21 年修订)》(证监会令第 182 号,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尚智勇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李启明作为公司时任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闫凤蕾作为公司时任财务总监,未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水发燃气、尚智勇、李启明、闫凤蕾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你们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后 30 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