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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美国和马来西亚的双边贸易协议中有哪些毒丸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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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scription: "今年 10 月 26 日，美国在吉隆坡东盟峰会期间分别与马来西亚和柬埔寨签订了贸易协定，并与越南和泰国达成了协定框架。美国与马来西亚及柬埔寨的贸易协定中包含了许多针对中国的毒丸条款，这些条款有排斥与第三方合作和损害第三方利益的倾向。毒丸条款源自投资并购业务，旨在提高外部收购成本。近年来，美国在多个国际经贸协定中加入了类似条款，明显针对中国，存在进一步扩散的风险。"
datetime: "2025-11-30T05:56:01.000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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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和马来西亚的双边贸易协议中有哪些毒丸条款？

今年 10 月 26 日，美国和马来西亚、柬埔寨在吉隆坡东盟峰会期间分别签订贸易协定，美国和越南、泰国也达成了协定框架但尚未宣布协议文本。美国与马来西亚以及柬埔寨的贸易协定中都包含了很多排斥与第三方合作和损害第三方利益的所谓毒丸条款，这些条款虽然没有点名，但是实际上明显针对中国。美国针对中国的毒丸条款有模板化的倾向，存在进一步扩散的风险。本文梳理了可能损害中国利益的毒丸条款。

毒丸条款本身是投资并购业务中的一个概念，也称为 “股权摊薄反收购措施”，其目的在于提高外部收购方的收购成本。《美墨加协定》“创造性地” 在协定中塞入了限制协定一方与协定外一方达成自贸协定的条款之后，很多人将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这类条款称为毒丸条款。这个意义上的毒丸条款是狭义的毒丸条款。 从广义上来说，凡是在国际经贸协定中有针对性地损害协定外一方利益的，都可以称为毒丸条款。

## 背景

今年以来，从美国和英国签订的所谓《经济繁荣协定》开始，美国就在不断塞入一些针对中国的毒丸条款。这些条款一般不点名针对中国，但是其指向相当明确。例如，在英美的《经济繁荣协定》中的第四节 “加强经济安全方面的协调与合作”，下设四段内容，涉及 1）应对第三国的所谓非市场政策；2）投资安全、出口管制、信息通讯技术设备安全政策协调，3）政府采购政策协调，包括不给予非缔约方非歧视待遇；4）防止转运与避税。这些内容大多对中国有针对性。

10 月 26 日吉隆坡东盟峰会期间签订的《美国 - 马来西亚对等贸易协定》（下文正文中简称 “《美马协定》”）与《美国 - 柬埔寨对等贸易协定》的结构完全一致，内容略有不同。这两个协定出现了大量的毒丸条款。这两个协定与英美《经济繁荣协定》的结构也很类似，只是把原产地问题单列出来了一节，但毒丸条款大大增加。与此同时，美国和越南、泰国达成了协定框架，其最终达成的协定也可能纳入这些毒丸条款。目前，美国存在把相关毒丸条款模板化、标准化并大量推广的倾向。我们下面以《美马协定》为例，对针对中国可能损害我国利益的毒丸条款做一个分析。

这里需要说明的一点是，整个协定中有相当多内容都是可能损害中国利益的。马来西亚和柬埔寨给予美国的优惠关税以及其他方面的优惠待遇甚至都高于它们在《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中国东盟自贸协定、中柬自贸协定中对中国的待遇，这显然是违反世贸组织最惠国待遇原则的。这等于是损害了协定外几乎所有世贸组织成员的利益。除此之外，下面我们主要是分析对中国针对性歧视性较强而且中国可能受负面影响较大的条款。

## 《美国 - 马来西亚对等贸易协定》中的毒丸条款

（一）农业

第 2.3 条（b）规定：“马来西亚不得与第三国达成协议或谅解，其中包括非科学的、歧视性的或优惠的技术标准或第三国动植物检疫（SPS）措施，这些措施与美国或国际标准不相容；或以其他方式不利美国出口。”

该条款有可能对我国和马来西亚的标准及动植物检疫合作产生障碍。

（二）劳工

第 2.9 条规定：“马来西亚应采用并实施禁止进口全部或部分由强迫或强制劳动开采、生产或制造的货物的规定。马来西亚可承认美国政府根据 1930 年《关税法》第 307 条对实体的认定，并应采取适当行动禁止从这些公司进口货物。各方应酌情合作分享关于制定和执行强迫劳动进口禁令的最佳实践。马来西亚应在本协定生效之日起两年内实施本段义务 。”

（三）边境调节机制

第 2.12 规定：“马来西亚应协调并努力使其适用于第三国进口的边境措施与美国未来可能采用的相关边境措施一致，例如边境调节税措施或其他边境措施，以打击损害美国工人和企业的监管套利。”

美国是否会出台类似欧盟的碳边境调节机制，目前尚不明确。一旦实施的话，马来西亚有协调义务，就有可能对中国产生影响。

（四）数字贸易协定

第 3.3 条规定：“马来西亚在与另一国签订危及美国的基本利益的新的数字贸易协定之前，应与美国协商。”

该条款可能阻碍马来西亚与中国签订数字贸易协定和开展数字贸易合作。马来西亚虽然不是《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的成员，但目前中国各地有很多与马来西亚开展数字经济合作的需求。与此同时，如果美国将此条款向新加坡等国扩展，可能阻碍中国加入 DEPA 的进程。

（五）原产地

第 4.1 条规定：“各方旨在使本协定利益主要归属于其及其国民。如果本协定利益主要归属于第三国或第三国国民，一方可建立必要的原产地规则，以实现各方对本协定的意图。”

该条款可能通过修改原产地规则使得中国在马来西亚加工的产品更难获得马来西亚原产地身份，从而导致通过在马来西亚加工再出口到美国的产品有可能必须缴纳更高的关税。从该条款可以看出，相关的原产地规则尚未成型，仍在研究中。

（六）协同进口限制措施

第 5.1 条第一段规定：“如果美国对第三国货物或服务施加海关关税、配额、禁止、费用、收费或其他进口限制，并认为此类措施与保护美国经济或国家安全相关，美国拟将此类措施通知马来西亚，以实现经济和国家安全一致性。在收到美国的此类通知后，马来西亚应采用或维持与美国采取的措施具有同等限制效果的措施，或同意双方均可接受的实施时间表，以解决共同的经济或国家安全关切，以善意原则和加强美马双边关系共同承诺为指导。 ”

美国向其他国家施压对华加税的意图是明显的，之前主要是推动加拿大和墨西哥对华加税，美国财长贝森特称之为 “北美堡垒”。东盟国家对华加税的可能性很小。但是美国仍然将这一条塞入协定。该条的规定并不是特别明确，马来西亚似乎有骑墙观望的意思。

（七）对在马外资企业的措施

第 5.1 条第二段规定：“马来西亚应通过其国内法律和法规，采用并实施措施，以解决第三国拥有或控制的公司在马来西亚管辖区内的不公平做法，导致─(a) 向美国出口低于市场价格的货物；(b) 此类货物向美国的出口增加；(c) 美国对马来西亚的出口减少；或 (d) 美国对第三国市场的出口减少。

该条款不仅可能使得美国将对华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延伸到马来西亚，而且可能用于打击与美国存在竞争关系的在马中资企业。

（八）限制中国的造船和航运业

第 5.1 条第三段规定：“马来西亚应通过其国内监管程序，采用类似于美国采取的措施，具有同等限制效果，以鼓励市场经济国家造船和航运。各方应讨论此类措施的结构和效果，承认各方致力于解决造船和航运部门的共同经济或国家安全关切。”

这一条显然与美国对华海运、物流和造船 301 调查措施有关。虽然中美吉隆坡会谈以后美国已经同意暂停实施对中国企业和船舶征收港口使用费的措施一年，但是美国遏制中国航运业和造船业的企图没有变。马来西亚实际上在 2004 年就承认了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上述条款中提到的 “市场经济国家” 可能是按照美国标准来的。根据这一条款，即使马来西亚不能从美国买船，也可能优先从日韩买船，从而对中国船舶产生歧视。

（九）出口管制、制裁、投资安全及相关事项

第 5.2 条规定：

“1、马来西亚应通过其国内监管程序，与美国合作，通过现有多边出口管制制度监管国家安全敏感技术和货物的贸易，与美国现行所有单边出口管制一致，并确保其公司不填补或破坏这些管制。

2、马来西亚应与美国合作，符合适用的国内法律和法规要求，以限制其国民与美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实体清单（《出口管理条例》第 744 部分补充 4）、美国财政部外国资产控制办公室特别指定国民和被封锁人士清单（SDN 清单）以及非 SDN 综合制裁清单中列明的个人和实体的交易。

3、马来西亚应探索建立审查入境投资国家安全风险的机制，包括与关键矿产和关键基础设施相关的风险，符合广泛接受的国际最佳实践，并与美国在投资安全相关事项上合作。

4、如果美国认定马来西亚在解决共同国家安全和经济安全问题上合作，美国可在管理其国内法律和法规时考虑此类合作，包括出口管制、投资审查和其他措施。”

整个这一条不仅是将美国对第三方的出口管制和经济制裁延伸到马来西亚实行域外管辖，而且是要求马来西亚自身采取措施，实际上实施美国的相关管制和制裁措施，并且建立与美国相配合的投资安全审查机制。这些举措将可能恶化中资企业在马来西亚的营商环境。

（十）协助美国打击转运和避税行为

第 5.3 条第二段规定：“马来西亚应按照其国内法律和法规，采用并有效执行打击转运和其他规避或规避美国施加关税的做法的措施。马来西亚应与美国签订关税规避合作协定。”

这一条款内容的目的是让马来西亚协助美国打击转运和规避美国关税的行为。各国有对贸易进行监管的权利。需要观察的是相关监管措施是否会有歧视性，是否会影响正常贸易。

（十一）限制马来西亚对外签订自贸条约

第 5.3 条第三段规定：“如果马来西亚与危及美国基本利益的国家签订新的双边自由贸易协定或优惠经济协定，则美国可在与马来西亚的磋商未能解决其关切的情况下，终止本协定并重新实施 2025 年 4 月 2 日第 14257 号行政命令中规定的适用对等关税税率。”

这一条款是典型的毒丸条款。虽然马来西亚实际上已经通过 RCEP、中国 - 东盟自贸协定和中国建立了自贸关系。但这一条对中马之间签订更高水平的自贸协定设立了障碍。即使中马之间没有必要再签署双边自贸协定，这一条款是否会对中国加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造成障碍，也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另外一种可能是，美国是把这一条款作为标准条款纳入它计划签订的贸易协定中，没有过多考虑中马之间已经存在自贸关系的情况。

（十二）限制马来西亚与其他国家开展原子能合作

第 5.3 条第四段规定：“马来西亚不得从特定国家购买任何核反应堆、燃料棒或浓缩铀，除非在没有可比条款和条件下的替代供应商的情况下。”

这一条款中的 “特定”（certain）国家很可能包括中国。美国自己一直在从俄罗斯进口铀，但是对其他国家之间的相关合作横加干涉。

（十三）其他

另外有一些条款，例如美马之间加强武器贸易、马来西亚承诺确保对美国公司给予相对于第三国的国有企业的公平待遇。这些条款从文本本身看上去没有明显的排他性或者歧视性，但是在实施中仍然可能对中国企业和产品造成歧视或者限制性效果。

## 进展与总结

在《美马协定》中，相关的毒丸条款并没有明确写明针对中国，但从其内容上来看，可以说是处处针对中国。

根据中国商务部网站消息，11 月 18 日，中国—柬埔寨自贸协定联委会第二次会议在京举行。李成钢国际贸易谈判代表兼副部长会见柬方代表团。李成钢表示，中方乐见柬方与包括美方在内的其他国家商谈经贸协议，但任何协议不应影响全球贸易发展和区域合作，不得损害中方利益。希望柬方从本国长远利益出发，充分考虑并妥善处理各方面关切。会议总结评估了中国—柬埔寨自贸协定实施情况，就共同关注问题深入交换意见，并对未来工作作出安排。此外，双方还就近期各自与贸易伙伴商签经贸协议情况进行了交流，柬方就中方关切问题进行了解释澄清。

根据中国商务部消息，11 月 25 日，中国商务部相关司局与马来西亚贸工部相关负责人在京就 “马美对等贸易协议” 相关问题开展双边沟通。中方表示，乐见马方与其他国家通过商签经贸协议解决分歧。但任何协议不应影响全球贸易发展和区域合作，不得损害中方利益。中方对 “马美对等贸易协议” 中的部分内容有严正关切。希望马方从本国长远利益出发，充分考虑并妥善处理。马方就中方关切问题逐项进行了解释澄清，并表示马方珍视中马长期伙伴关系，愿继续深化双方经贸合作。

据英国《金融时报》11 月 28 日报道，印尼在与美国的贸易谈判中拒绝了特朗普政府提出的 “毒丸” 条款，理由是该条款过度侵犯印尼的行动自由。知情人士表示，“毒丸” 条款涉及经济主权问题，印尼政府不接受这些过于 “单方面” 的条款。

美国在双边贸易协定中塞入大量歧视第三方的条款，损害协定对方的主权，破坏多边贸易体制非歧视原则。这些条款的具体影响以及后续是否会落地需要进一步密切观察。中国对于一切破坏世贸组织非歧视原则和损害中国利益的行为都会予以密切关注并在必要时做出相应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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