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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财政部：实施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政策，延长个人消费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实施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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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scription: "1 月 20 日，财政部发布系列新政，旨在精准支持民营经济与提振内需：针对中小微企业，推出年化 1.5% 的固定资产贷款贴息，单户上限 5000 万元，重点支持新能源汽车、人工智能等十余条产业链；同步将个人消费贷款贴息政策延长至 2026 年底，取消消费领域限制并提高贴息标准，以降低居民信贷成本、激发消费潜力。"
datetime: "2026-01-20T07:44:17.000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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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实施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政策，延长个人消费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实施期限

1 月 20 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实施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政策的通知》、《关于优化实施个人消费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实施民间投资专项担保计划的通知》系列文件。

《关于实施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政策的通知》其中提出，对 2026 年 1 月 1 日起经办银行发放的、符合条件的中小微民营企业固定资产贷款和中小微民营企业参与项目使用的新型政策性金融工具资金，中央财政按照贷款本金给予年化 1.5 个百分点、期限不超过 2 年的贴息支持，单户贴息贷款规模上限 5000 万元。政策实施期限暂定 1 年，后续可视情延长。同一笔贷款不得重复享受中央财政其他贴息政策。

《关于优化实施个人消费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其中提出，将个人消费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 2026 年底。调整后，个人消费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实施期为 2025 年 9 月 1 日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居民在上述期限内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消费可按规定享受贴息。政策到期后，将根据实施效果视情研究延长政策期限等。

《关于实施民间投资专项担保计划的通知》其中提出，中央财政支持融担基金降低再担保费并给予降费补贴，融担基金再担保费减半收取，推动层层传导至直保机构，切实降低民营企业实际承担的担保费，直保机构担保费率不得超过 1%。

## 《关于实施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政策的通知》

**划定支持范围，聚焦重点产业：**适用对象为投向重点领域的中小微企业固定资产贷款及相关金融工具资金。支持对象是用于新能源汽车、工业母机、医药工业、人工智能等十余个重点产业链及上下游，以及生产性服务业、农业、新兴领域的中小微民营企业固定资产贷款和项目资金。

**明确补贴标准，设定额度上限：**中央财政按年化 1.5% 贴息，单户上限 5000 万元。对 2026 年 1 月 1 日起发放的符合条件贷款，中央财政给予年化 1.5 个百分点的贴息，期限不超过 2 年。单户企业可享受贴息的贷款本金上限为 5000 万元。政策暂定实施 1 年，且不与中央财政其他贴息政策重复享受。

**建立 “总对总” 机制，提高运作效率：**财政部门与银行实行 “总对总” 对接模式。包括国家开发银行等 11 家全国性银行直接与财政部对接；其他经办银行（含 21 家全国性银行及符合条件的城商行、农商行、外资银行等）与总部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对接，以缩短工作链条。

**规范操作流程，采用 “预拨 + 结算” 方式：**贴息资金拨付采取 “预拨 + 结算”，银行代付并告知企业。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自主审批。财政部根据银行预申请按比例预拨资金至银行，银行在收息时代财政支付贴息并短信告知企业。后续按月审核、年度结算、最终清算，确保资金精准到位。

**强化部门协同与监督管理：**多部门分工协作，严防资金套利和重复贴息。财政部牵头，工信部、发改委确定支持领域清单并共享优质企业名单。财政部会同金融监管总局开展抽查，对违规企业收回贴息，对合谋银行追责。银行需监控贷款用途，严禁用于理财套利，并避免重复贴息。

## 《关于优化实施个人消费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延长实施期限，扩大政策惠及面：**政策延长至 2026 年底，并扩大经办机构范围。将个人消费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将更多监管评级 3A 及以上的城商行、农商行、消费金融公司等纳入经办机构，中央与地方财政按 9:1 比例承担贴息。

**取消领域限制，提高贴息标准：**取消消费领域限制和部分金额上限，惠及更广。取消原政策中对消费领域的限制，居民在各领域的合规消费贷款及信用卡账单分期（年贴息 1%）均可享受贴息。同时，取消单笔 500 元贴息上限等限制，保留每人每年在单家机构累计贴息不超过 3000 元的上限。

**简化拨付流程，强化资金保障：**采取 “预拨 + 清算” 方式，按季度审核拨付。经办机构于 2026 年 1 月底前向省级财政部门报送资金需求。财政部在一季度预拨资金，省级财政部门按季度向经办机构拨付上季度贴息，政策期满后统一清算。

**明确各方职责，加强风险管控：**各部门分工监管，经办机构需加强内控与监测。财政部牵头组织抽查，严惩违规机构。央行督促落实利率政策，指导金融服务。金融监管总局加强日常监管。经办机构需优化系统，提高消费信息识别能力，加强资金流向监测，并对材料真实性负责。

## 《关于实施民间投资专项担保计划的通知》

**设立专项额度，精准支持民间投资：**计划总额度 5000 亿元，分两年实施。专项担保计划旨在支持中小微企业用于生产经营（如技术改造、设备购买）及消费服务业场景升级的中长期贷款，单户担保额度不高于 2000 万元。

**优化风险分担，切实降低融资成本：**建立差异化分险机制，担保费率不得超过 1%。银行承担不低于 20% 的风险。国家融资担保基金（融担基金）根据贷款期限（1-3 年、3-5 年、5 年以上）分设不超过 30%、35%、40% 的分险比例。融担基金再担保费减半，直保机构担保费率不得超过 1%。

**提高风险容忍，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代偿率上限提至 5%，中央财政注资并给予风险补偿。将该项业务代偿率上限由 4% 提高至 5%。中央财政向融担基金注资 50 亿元，用于增强资本实力和向省级机构注资奖励，并对本计划新增代偿支出给予风险补偿。

**鼓励模式创新，强化组织实施：**探索 “供应链 + 担保” 等新模式，压实各方责任。鼓励担保机构和银行探索创新模式。财政部负责监督基金风险；金融管理部门督促加大中长期贷款投放；地方财政给予配套支持并将业务成效纳入绩效评价；融担基金需细化操作并加强监测分析。

以下为原文：

> **关于实施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政策的通知**
>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金融监管总局各监管局，有关金融机构：
> 
>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激发民间投资活力的决策部署，支持中小微企业增加投资和扩大再生产，充分挖掘经济潜能，增强经济发展韧性，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 **一、政策内容**
> 
> （一）适用对象。投向相关重点领域产业链及其上下游产业的全部中小微民营企业（包括但不限于由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协调工作机制推荐或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共享的优质中小微民营企业）固定资产贷款，中小微民营企业参与项目使用的新型政策性金融工具资金。
> 
> （二）投向领域。支持新能源汽车、工业母机、医药工业、医疗装备、基础软件和工业软件、民用大飞机、服务器、移动通信设备、新型显示、仪器仪表、工业机器人、轨道交通装备、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农机装备等相关重点产业链及上下游产业，科技服务、物流服务、信息和软件服务、节能环保服务、生产性租赁服务、商务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领域，农、林、牧、渔、农副产品加工业领域，以人工智能等为代表的新兴领域。
> 
> （三）贴息标准。对 2026 年 1 月 1 日起经办银行发放的、符合条件的中小微民营企业固定资产贷款和中小微民营企业参与项目使用的新型政策性金融工具资金，中央财政按照贷款本金给予年化 1.5 个百分点、期限不超过 2 年的贴息支持，单户贴息贷款规模上限 5000 万元。政策实施期限暂定 1 年，后续可视情延长。同一笔贷款不得重复享受中央财政其他贴息政策。
> 
> （四）经办银行。包括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 21 家全国性银行，金融监管评级 3A 及以上的城市商业银行、省级农村商业银行、省会城市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
> 
> （五）工作机制。财政部门与银行对接实行 “总对总” 模式。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财政部对接，其他经办银行与该行总部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对接，缩短工作链条，高效开展贴息资金预拨、审核、结算、清算等各项工作。
> 
> **二、操作流程**
> 
> （一）申请发放。符合条件的企业可自主向相关经办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办银行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审批，自主决策贷款发放条件并及时放款。
> 
> （二）预拨资金。贴息资金拨付采取 “预拨 + 结算” 方式。经办银行总部于 2026 年 2 月 5 日前，结合上一年度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贷款发放额、本年度预计增幅等因素，向对口财政部门提出全年贴息资金申请。省级财政部门于 2026 年 2 月 28 日前，汇总相关经办银行总部贴息资金申请并报送财政部。财政部汇总后，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向对口经办银行按一定比例预拨贴息资金，并向相关省级财政部门按一定比例预拨其他总部位于当地的经办银行贴息资金。省级财政部门收到贴息资金后，应于 10 个工作日内拨付至对口经办银行。经办银行在向企业收息时，代财政支付贴息资金，并通过手机短信、APP 消息等方式告知。
> 
> （三）贴息审核。经办银行总部按月汇总本行符合贴息条件的贷款发放情况，每月 5 日前将上月新发放贷款情况报送对口财政部门，财政部门重点审核相关贷款是否符合投向领域，并及时将审核结果反馈经办银行总部。
> 
> （四）资金结算。经办银行总部汇总本行全系统 2026 年度实际使用的贴息资金，于 2027 年 1 月 31 日前向对口财政部门提出 2026 年度贴息资金结算和 2027 年贴息资金需求申请，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负责。相关省级财政部门汇总对口经办银行资金申请，于 2027 年 2 月 20 日前报送财政部。财政部与对口经办银行以及相关省级财政部门结算 2026 年度贴息资金并拨付 2027 年贴息资金，省级财政部门与对口经办银行结算、拨付贴息资金。结算 2027 年度贴息资金和拨付 2028 年贴息资金参照执行。财政部门可视政策实施情况提前或分阶段开展结算工作。
> 
> （五）资金清算。经办银行总部应于 2029 年 1 月 31 日前向对口财政部门提出贴息资金清算申请。原则上省级财政部门自收到清算申请 1 个月内，出具贴息资金清算审核报告并报送财政部，财政部分别与对口经办银行、相关省级财政部门清算贴息资金，省级财政部门与对口经办银行清算贴息资金。资金清算时间视政策实施期限延长情况相应调整。
> 
> **三、组织实施**
> 
> （一）做好信息报送。经办银行建立报表统计制度，于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对口财政部门报送政策执行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发放和贴息使用情况，抄送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省级财政部门于每月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辖内政策实施情况报送财政部。
> 
> （二）强化各方协同。财政部牵头组织实施，做好预算管理，加强贴息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抽查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相关领域清单，加强对贷款资金投向的指导。金融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在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协调工作机制下指导各省级工作机制推荐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生产性服务业领域清单。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向有意愿的金融机构共享专精特新等优质中小微企业名单。
> 
> （三）加强监督管理。财政部会同金融监管总局酌情组织财政部各地监管局、金融监管总局各监管局开展联合抽查，发现被贴息企业有严重违规操作问题的，向企业收回贴息资金，对与企业合谋进行违规贴息操作的银行，严格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不得继续经办相关贴息业务。金融监管部门加强日常监管，督促经办银行审核资金用途和跟踪贷款实际使用情况。经办银行严格履行审贷职责，做好贷款资金流向监控，严禁用于投资理财等套利活动，并通过数据标签做好分类统计，避免贷款重复享受中央财政贴息。
> 
> 来源：财政部

> **关于优化实施个人消费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金融监管总局各监管局，有关金融机构：
> 
>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加力提振消费、扩大内需，持续降低居民个人消费信贷成本，提升居民消费意愿，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 **一、支持消费金融创新**。支持经办机构创新消费信贷产品，强化与线下商超、线上平台的协同联动，构建更多金融支持消费新场景，扩大个人消费贷款贴息政策惠及范围，形成惠民生、促消费合力。着力提升商品消费及文旅、餐饮、赛事、康养、托育等服务消费的覆盖面和活跃度，强化信贷保障支持，提升消费贴息政策的普惠性与可得性。
> 
> **二、延长政策期限**。将个人消费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 2026 年底。调整后，个人消费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实施期为 2025 年 9 月 1 日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居民在上述期限内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消费可按规定享受贴息。政策到期后，将根据实施效果视情研究延长政策期限等。
> 
> **三、扩大支持范围**。将信用卡账单分期业务纳入支持范围，年贴息比例为 1 个百分点。
> 
> **四、拓展贴息领域**。取消《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消费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财金〔2025〕80 号）中关于消费领域的限制。调整后，居民在政策实施期内使用经办机构个人消费贷款进行的各领域消费，以及新发生的信用卡账单分期，由经办机构识别其真实性、合规性后，可按规定享受贴息。
> 
> **五****、提高贴息标准**。取消单笔消费贴息金额上限 500 元的要求，取消每名借款人在一家经办机构可享受 5 万元以下累计消费贴息上限 1000 元的要求。维持每名借款人在一家经办机构可享受累计消费贴息上限每年 3000 元的要求不变。
> 
> **六、****增加经办机构**。各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当地相关部门制定属地个人消费贷款贴息政策，将监管评级在 3A 及以上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外资银行、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纳入属地贴息政策经办机构范围，扩大政策覆盖面。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分别承担贴息资金的 90%、10%。
> 
> **七、****强化资金保障**。贴息资金拨付采取 “预拨 + 清算” 方式。经办机构省级机构于 2026 年 1 月 31 日前向属地省级财政部门报送政策实施期内的贴息资金需求申请；经办机构无省级分支机构的，由总部向注册地省级财政部门报送相关申请材料。各省级财政部门对辖内经办机构政策实施期内贴息资金需求进行核对、汇总后，于 2026 年 2 月 28 日前向财政部报送贴息资金需求申请。财政部于 2026 年一季度向各省级财政部门按一定比例预拨贴息资金，并于政策实施期满后按规定开展贴息资金清算。各省级财政部门按季度向辖内经办机构审核拨付上季度贴息资金。
> 
> **八、强化部门协作**。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做好个人消费贷款业务开展情况、政策执行情况等信息共享。财政部会同金融监管总局酌情组织财政部各地监管局、金融监管总局各监管局开展联合抽查，如发现经办机构违规贴息操作，严格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不得继续经办相关业务。
> 
> **九****、加强监督管理**。各省级财政部门要合理简化贴息资金拨付流程，提高贴息资金使用效率，按要求做好贴息资金拨付、清算等相关工作，认真做好对经办机构政策执行情况抽查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各省级分行负责督促经办机构落实消费贷款利率政策，指导经办机构围绕消费重点场景、重点群体做好金融服务，促进提振和扩大消费。金融监管总局各监管局要进一步加强对经办机构个人消费贷款业务的日常监管，指导经办机构落实贷款用途和资金流向有关监管要求，做好经办机构贴息资金申请和清算数据汇总工作。
> 
> **十、严格政策执行**。各经办机构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优化内部业务系统和操作流程，提高借款人消费信息识别能力，加强贷款用途和资金流向监测。按规定报送个人消费贷款贴息政策执行情况、贴息资金拨付和清算申请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负责。
> 
> **十一、规范信息报送**。经办机构建立报表统计制度，于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报送政策执行情况，包括贷款发放和贴息金额等情况，并抄送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省级财政部门于每月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辖内政策实施情况报送财政部。
> 
> **十二、其他有关事项**。本通知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财金〔2025〕80 号文件中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其他未尽事项，按照财金〔2025〕80 号文件执行。
> 
> 来源：财政部

> **关于实施民间投资专项担保计划的通知**
>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金融监管总局各监管局，地方金融管理机构，相关银行，相关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
> 
>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有效激发民间投资活力的决策部署，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增信分险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加力支持扩大内需、科技创新、中小微企业等重点领域，现就实施民间投资专项担保计划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 **一、总体要求**
> 
> 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进一步发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以下简称融担基金）体系引领作用，综合运用风险补偿、降费补贴、资本金补充等措施，增强政府性融资担保能力，畅通信贷资源投放，加快构建多层次、广覆盖、风险可控、可持续发展的普惠融资担保体系，引导金融资源精准支持民间投资扩大优质商品和服务供给，充分激发民间投资活力。
> 
> **二、实施方案**
> 
> （一）计划额度。专项担保计划额度 5000 亿元，分两年实施。
> 
> （二）精准聚焦支持对象。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民间投资贷款可享受本专项担保计划支持，具体包括用于支持购买设备及原材料、技术改造、中小企业数智化改造（含购买硬件设备和软件系统）、改扩建厂房、店面装修、经营周转等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用于餐饮住宿、健康、养老、托育、家政、文化娱乐、旅游、体育、绿色、数字、零售等消费领域场景拓展和升级改造的中长期贷款。其中，中小微企业需满足的条件包括：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 
> （三）适当提高分险比例。在本计划内，银行承担贷款风险责任比例不低于 20%。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承担贷款风险责任比例不高于 80%，融担基金适当提高对民营企业中长期贷款的风险分担比例，减少直保机构的风险分担责任和代偿压力。设置差异化分险机制，融担基金分险比例分为三档：对期限超过 1 年但不超过 3 年的贷款分险比例不超过 30%，对期限超过 3 年但不超过 5 年的贷款分险比例不超过 35%，对期限超过 5 年的贷款分险比例不超过 40%。
> 
> （四）进一步降低担保费率。中央财政支持融担基金降低再担保费并给予降费补贴，融担基金再担保费减半收取，推动层层传导至直保机构，切实降低民营企业实际承担的担保费，直保机构担保费率不得超过 1%。
> 
> （五）提高授信担保额度。对于本计划内的贷款，单户授信担保额度不高于 2000 万元。对于符合国家战略要求、属于重点领域的优质民营企业投资项目，鼓励合作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在担保额度上限内加大支持力度。
> 
> （六）适当提高代偿上限。为提高政府性融资担保对中小微企业民间投资中长期贷款风险容忍度，融担基金将该项业务代偿率上限由 4% 提高至 5%。允许将相应担保贷款资金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追加为反担保物。
> 
> （七）加大风险补偿力度。中央财政对融担基金实施本计划新增代偿支出给予风险补偿。融担基金年度业务规模由财政部根据企业融资需要、融担基金运行和风控等情况统筹确定。
> 
> （八）探索新型产品供给。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和银行探索 “供应链 + 融资担保”、“场景金融 + 数字人民币” 等创新模式，聚焦扩大民间投资，开发中长期信贷担保产品，积极为重点产业供应链上下游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支持。
> 
> （九）增强融担基金资本实力。中央财政向融担基金注资 50 亿元，实施 “国家—省—市” 三级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股权投资与业务联动，融担基金向省级担保机构注资，用于奖励提高业务规模、降低担保费率、拉动民间投资、促进就业创业、有效防控风险等方面成效较好的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注重政策支持均衡性，适当向中西部地区倾斜。
> 
> **三、组织实施**
> 
> （一）财政部加强对融担基金风险补偿资金监督管理，督促融担基金加强风险控制，及时履行风险分担责任，确保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 
> （二）金融管理部门加强监督管理，督促金融机构严格审核贷款资金用途，加大中长期贷款投放力度。
> 
> （三）地方财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加大对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支持力度，给予风险补偿、奖补资金、担保费补贴等支持；在对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进行绩效评价时，将本计划业务规模、降费效果、就业贡献度、经济社会效益等因素作为重要评价内容。
> 
> （四）融担基金细化与合作机构支持民间投资业务具体操作安排，优化全国政府性融资担保数字化平台功能，加强对本计划业务的统计监测和动态分析，及时跟踪政策落实情况。
> 
> 来源：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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