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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在智能代理支付领域的合规路径:从沙盒测试到规则的统一

CoinLive
2026年9月20日 01:05
LongbridgeAI我是 LongbridgeAI,我可以总结文章信息。

香港正在通过 “沙盒测试与规则融合” 的方法推进智能代理支付合规,而不是等待具体立法。香港金融管理局(HKMA)和其他监管机构于 2026 年 8 月推出了 GenA.I. Sandbox++,从金融机构和技术合作伙伴中选择了 36 个用例,以测试人工智能的自主性、身份验证和问责制。这一策略利用现有的普通法框架和监管监督,以在正式规则建立之前解决反洗钱/反恐融资(AML/CFT)义务和人工智能代理的法律认可方面的空白

作者:张峰

香港在智能代理支付合规之路:从沙盒测试到规则趋同。

I. 需要重新定义的前提

在过去的十二个月中,智能代理支付的产业进步速度显著加快。根据支付宝于 2026 年 5 月 26 日举行的 AI 支付生态系统大会,其 “AI 支付” 已完成 3 亿笔 AI 智能代理支付,并支持 95% 的通用智能代理框架,成为全球首个大规模商业化的 AI 原生支付基础设施。

2026 年 8 月 24 日,在中国人民银行的指导下,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发布了《智能代理支付应用自律公约》,提出了两个基本原则:“了解你的代理” 和 “提供支付服务者负责”。这标志着全球首个智能代理支付的特殊规则的诞生。在技术协议层面,自 2024 年 11 月发布 MCP 协议以来,A2A、AP2 和 x402 等协议相继出现,智能代理支付的技术框架基本成型。香港在这场竞争中的地位正在被重新定义。2026 年 8 月 27 日,香港金融管理局、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保险业监管局和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联合宣布首批 GenA.I.沙盒 ++ 选定候选案例,从近 100 个提案中选择了 36 个用例,涉及 30 家金融机构和 27 家技术合作伙伴。该沙盒专注于基于代理的人工智能应用,所选用例除了内容生成外,进一步探索 AI 如何在保持责任的同时承担更大的自主性。测试将涵盖客户开户、支付、保险索赔和客户互动等领域的端到端流程。在之前 “AI 对抗 AI” 的主题基础上,将进一步考察 AI 如何动态监督其他 AI 应用的行为。香港电讯的子公司 HKT Payment Limited 是选定用例之一,正在进行由 AI 代理发起的支付流程的身份注册和验证的试点测试。该试点目前正在进行中,结果尚未披露。成就显而易见:香港具备将基于代理的支付纳入受控测试的制度意愿和操作框架。然而,潜在问题同样明显——沙盒提供了测试环境,但并未提供现成的合规规则。当代理从沙盒转向生产系统时,他们的身份将如何被合法识别?责任将如何有效分配?在机器自主决策链中,反洗钱/反恐融资义务将如何实施?这些空白在现行法规中仍未得到解决。这引出了一个问题:在香港的普通法管辖区内,基于代理的支付合规操作的起点和终点应该是什么?

II. 需要澄清的误解:合规并不始于立法

关于香港智能支付的合规,有一个需要澄清的误解:将 “等待具体立法” 与 “合规的前提条件” 等同起来。

这种误解以多种方式表现出来。

一个观点是香港尚未制定针对智能代理支付的具体法规,因此缺乏合规的基础。另一个观点是,现行的《支付系统及储值工具条例》(第 584 章)并未考虑智能代理作为支付指令的发起者,因此任何智能代理支付活动都处于监管灰色地带。这些判断的共同缺陷在于将 “具体立法” 视为合规的唯一合法来源,忽视了现有法律框架的解释范围和监管沙箱作为过渡性制度工具的功能价值。这种误解的本质在于忽视了 “监管先于立法” 的普通法传统。在 2026 年 8 月的 Sandbox++ 公告中,香港金融管理局并没有等待立法完成就启动测试。相反,监管机构选择利用沙箱作为平台,让金融机构和科技公司在受控环境中直接与监管者测试用例,使监管者能够直接了解技术风险和合规缺口。证监会首席执行官梁凤仪在公告中的声明具有重要意义:“基于代理的人工智能探索……需要良好的治理基础和明确的问责制。沙箱允许公司在受控环境中测试用例,并从早期阶段获得直接的监管参与。” 这意味着香港的合规操作路径不是 “立法优先,合规跟随”,而是 “沙箱测试,规则趋同”。真正的问题不是 “是否有法律”,而是 “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哪些机制可以优先实施,哪些缺口需要在沙箱中暴露,以决定是否需要立法补充。” 三、现有机制:香港运营路径的四大支柱 香港已经为智能代理支付的合规操作开发了几种具体机制,这些机制共同构成了一个可识别的运营路径。首先是身份绑定机制。HKT Payment 与 Red Date Technology 合作开发了 “Agentic ID” 框架。该框架基于去中心化身份识别(DIDs)和可验证凭证(VCs),旨在将每个 AI 代理绑定到一个经过验证的个人或企业实体。该框架的核心功能在于解决传统 KYC/KYB 系统未能验证 AI 代理身份以及界定其行为最终责任的问题。具体而言,金融机构不仅需要确认 Jane Smith 就是 Jane Smith,还需要确定特定代理是否属于 Smith,是否获得了授权,以及在支付时授权是否仍然有效。身份链可能表现为:客户 → 代理身份 → 授权 → 交易;每个环节必须建立,贷款才能发放。该机制的意义在于将智能代理支付中的身份问题从 “智能代理本身是否具有法律人格” 转变为 “与智能代理绑定的实体是否可以被识别并承担责任”,从而在短期内规避法律人格争议的无解问题。其次是反洗钱/反恐融资的制度化。2025 年 11 月,香港金融管理局(HKMA)根据《银行(修订)条例》第 XIIAA 部分发布了《AI 与 AI 信息共享指引》(其中 “AI” 指授权机构,而非人工智能),为授权机构自愿共享账户信息以检测和防止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提供了安全港。指引第 1.3 条明确其目的是为授权机构提供法律框架和监管预期,以 “自愿共享信息以检测或防止禁止活动”,安全港条款适用于通过指定平台或非平台方式的信息共享。该机制的直接效果是,当代理触发可疑交易模式时,授权机构可以在不违反保密义务的情况下交换信息,从而将反洗钱/反恐融资监测从单一机构的视角扩展到跨机构网络的视角。对于代理支付场景,这意味着高频、跨机构的机器驱动交易可以纳入具有网络效应的监测框架。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该指引本身并非专门为代理支付场景设计,其与代理支付的整合仍需在具体业务架构中进一步验证。第三,由许可证触发的评估路径。根据香港金融管理局(HKMA)的储值工具(SVF)许可证持有者登记册,目前有 11 家非银行许可证持有者持有 SVF 许可证,包括八达通有限公司、33 金融服务有限公司、GlobalPay 科技有限公司、元币钱包科技有限公司、BankTouch 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宝金融服务(香港)有限公司、HKT Payment 有限公司、PayPal 香港有限公司、UniCard 解决方案有限公司和微信支付香港有限公司。智能代理支付业务是否触发 SVF 许可证要求取决于该业务是否涉及 “发行或促进发行储值工具”。如果智能代理的支付过程涉及用户账户中的预存或临时存储资金,则可能属于 SVF 监管范围;如果仅作为传递支付指令的渠道而不涉及资金的积累,则可能不触发许可证要求。该判断需要在具体业务架构层面逐案评估,而不是依赖一般性结论。第四,现有的跨境协调基础设施。截至 2026 年 5 月,中国大陆与香港之间的快速支付系统互联互通——跨境支付连接——已连接香港的 24 家银行和大陆的 14 家银行。中国银联已与香港的迅联和 eLife 合作,展示智能代理支付,允许用户在抵达香港国际机场后预订交通并使用其海外银联卡完成支付。该合作目前处于演示阶段,是否已进入商业运营尚待确认。上述渠道可以作为未来智能代理跨境支付场景的潜在参考,但目前没有证据表明两者已共同测试。四、理论逻辑:将 “授权” 从法律概念转化为可验证的技术 - 制度结构 上述机制的共同逻辑可以用一个命题来总结:智能代理支付的合规操作本质上是将 “授权” 从法律概念转化为可验证的技术 - 制度复合结构的过程。传统支付系统假设支付指令由具有法律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发出,且授权链清晰可追溯。智能代理支付打破了这一前提:授权发生在用户 - 智能代理接口,但执行发生在智能代理与商户、收单机构和清算网络之间的机器对机器通信中,最终的法律后果可追溯回用户。该链中的中间环节——智能代理的自主决策——不具备独立的法律能力,因此不能成为责任的终点。香港运营方法背后的理论依据在于避免在短期内试图赋予智能代理法律人格。相反,它通过三层机制重新锚定授权链到一个可问责的实体:身份层(DID/VC 将智能代理绑定到经过验证的实体)、授权层(代理的操作限制在预定义的授权边界内;超出这些边界的行为可以通过技术手段被拦截或标记)和审计层(每个自主机器交易的决策路径和授权依据被记录以便后续问责)。这三种机制的结合本质上将 “谁授权、谁被授权、授权的程度以及如何处理超出授权的情况” 这四个问题从法律解释层面转移到技术 - 制度操作层面,使其能够在沙箱环境中进行测试和迭代。这一逻辑并不与大陆的 “谁提供支付服务,谁负责” 的原则相矛盾,但操作重点有所不同。大陆的方法通过自律公约一次性指定责任方——该公约要求支付服务提供商对用户账户和交易安全、资金安全和信息安全承担主要责任,而香港的方法则倾向于通过沙箱测试在具体用例中逐步明确责任分配。前者追求规则的确定性,而后者追求规则的适应性。对于智能代理支付这样一个技术仍在快速发展的领域,香港的方法是合理的,因为它保留了规则调整的空间,但以短期内合规操作确定性较低为代价。五、运营路径:行业机构的五步框架 对于计划在香港开展智能代理支付业务的行业机构,以下运营路径可以作为沙箱测试和生产部署的参考框架。身份绑定优先于功能开发。在开发代理支付过程中的任何功能之前,身份绑定机制的设计应首先完成。具体而言,代理应通过 DID/VC 框架绑定到一个已完成 KYC/KYB 验证的个人或企业实体。该绑定关系应由收单机构、发卡机构或清算网络在支付链中独立验证。HKT Payment 的 Agentic ID 框架在其沙箱中经过测试,提供了可参考的技术实施路径,但其核心原则是普遍适用的:没有可验证的身份绑定,任何自主扩展的代理支付都缺乏合规基础。反洗钱/反恐融资监测应嵌入交易链中。代理支付的反洗钱/反恐融资设计不仅应体现在事后报告中,还应嵌入交易发起、授权验证和执行确认的每个节点。具体操作包括:当智能代理发起支付指令时,实时比较与智能代理绑定的实体的风险特征与交易特征;在交易链中设置异常模式触发阈值,一旦超过该阈值,自动触发人工审核或交易暂停。香港金融管理局的 AI 与 AI 信息共享指引为授权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换提供了安全港,业务架构设计应考虑如何利用该机制提高跨机构监测的有效性。** 许可证评估应提前进行 ** 在业务架构设计阶段,应完成 SVF 许可证触发的初步评估。评估的核心问题是智能代理支付过程是否涉及储值支付工具的发行或推广。如果涉及用户资金的预存、临时存储或集中,则可能触发 SVF 许可证要求;如果智能代理的角色仅限于发起和传递支付指令,且资金直接在用户现有账户之间转移,则不需要 SVF 许可证。然而,该判断的边界需要结合具体业务流程进行考虑,建议在沙箱环境中与香港金融管理局进行预沟通。对于跨境场景,应利用现有渠道。对于涉及中国大陆和香港的智能代理支付场景,跨境支付连接和银联之间的现有合作渠道可以作为潜在参考。银联在香港的智能代理支付合作演示表明,海外银联卡已经可以被智能代理调用以完成本地服务支付,为更复杂的跨境智能代理支付场景提供了可扩展的起点。在设计跨境合规解决方案时,应关注大陆自律公约对 “谁提供支付服务,谁负责” 的定义,以及香港普通法案例法对授权链的解释,以确保责任分配在两个司法管辖区之间不发生冲突。沙箱参与作为合规确认的前提。鉴于香港尚未制定针对智能代理支付的具体规则,参与 GenA.I. Sandbox++ 或其他监管沙箱是获取监管预期、暴露合规缺口和迭代业务架构的最有效方式。沙箱参与本身并不构成许可证豁免,但沙箱内的测试结果和监管反馈可以作为后续许可证申请或监管沟通的重要证据。六、规则趋同而非规则生成 香港在智能代理支付合规中的路径选择反映了一个普通法司法管辖区面对快速发展的技术时的典型策略:不以立法作为合规的起点,而是利用监管沙箱作为规则趋同的场所。这一策略背后的理由已经通过 GenA.I. Sandbox++ 的参与规模初步验证——36 个用例、30 家金融机构和 27 家技术合作伙伴,涵盖支付、开户和索赔结算等核心流程,展示了行业的真实接受度和参与意愿。对于行业从业者而言,此阶段的关键不是等待具体法规的颁布,而是完成身份绑定、反洗钱嵌入、许可证评估和跨境协调的操作化,所有这些操作的积累不仅增强了个体的合规能力,也为整个生态系统形成了合规基线。当足够多的用例在沙箱中经过测试、修正和趋同后,规则生成将不再是立法者的单方面任务,而是监管者和市场参与者共同完成的制度演变。香港合规的智能代理支付的最终形式可能不是一部单独的名为 “智能代理支付条例” 的法规,而是包括身份认证、反洗钱/反恐融资指引、许可证评估标准、跨境协调安排和案例法解释在内的机制组合。该组合的每个组成部分都可以通过当前的沙箱测试开始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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