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部回覆稱,經營性公路建設既可以按照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新機制要求,採取特許經營模式選擇特許經營者;也可以根據《公路法》《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經營性公路建設項目投資人招標投標管理規定》等規定,開展投資人招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招標人應當確定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時間;但是,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於二十日。《經營性公路建設項目投資人招標投標管理規定》第十六條規定,招標人應當合理確定資格預審申請文件和投標文件的編制時間。編制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時間,自資格預審文件開始發售之日起至潛在投標人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於三十個工作日。編制投標文件的時間,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售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於四十五個工作日。綜上所述,經營性公路招標人採取特許經營模式選擇特許經營者的,招標的時間期限應當滿足《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招標人根據《公路法》《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經營性公路建設項目投資人招標投標管理規定》等規定選擇投資人的,招標的時間期限應當在滿足《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前提下,還需滿足《經營性公路建設項目投資人招標投標管理規定》第十六條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