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發燃氣及相關人員收到大連證監局警示函
我是 LongbridgeAI,我可以總結文章信息。水發燃氣近日收到大連證監局的警示函,因其財務報告信息披露不準確。公司在 2023 年 10 月 28 日發佈公告,修正了 2020 至 2023 年間的會計差錯,導致營業收入分別調減 111,627,517.22 元、210,562,602.30 元、443,942,736.08 元和 76,809,853.76 元。相關責任人包括時任董事長尚智勇、總經理李啓明及財務總監閆鳳蕾。證監局要求公司在 30 日內提交整改報告。
智通財經 APP 訊,水發燃氣 (603318.SH) 公告,近日,公司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大連監管局 (簡稱:大連證監局)《關於對水發派思燃氣股份有限公司、尚智勇、李啓明、閆鳳蕾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2025〕1 號)(簡稱:警示函),現將相關情況公告如下:
經查,水發燃氣存在以下財務報告信息披露不準確的問題:2023 年 10 月 28 日,水發燃氣發佈《關於前期會計差錯更正的公告》,對 2020 年度、2021 年度、2022 年度及 2023 年半年度部分貿易類性質銷售的會計處理進行差錯更正,由總額法改為淨額法核算。此次會計差錯更正調減 2020 年、2021 年、2022 年年度報告及 2023 年半年度報告營業收入金額分別為 111,627,517.22 元、210,562,602.30 元、443,942,736.08 元、76,809,853.76 元。
水發燃氣 2020 年年度報告、2021 年年度報告、2022 年年度報告、2023 年半年度報告信息披露不準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2021 年修訂)》(證監會令第 182 號,簡稱:《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尚智勇作為公司時任董事長,李啓明作為公司時任總經理、董事會秘書,閆鳳蕾作為公司時任財務總監,未按照《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履行忠實勤勉義務,對公司上述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
根據《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水發燃氣、尚智勇、李啓明、閆鳳蕾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你們應認真吸取教訓,提高規範運作意識,依法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你們應當於收到本決定書後 30 日內向我局報送整改報告,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