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瑞股份收到寧波證監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

智通財經
2025.05.23 08:57
port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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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瑞股份於 2025 年 5 月 23 日收到寧波證監局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因其在招股説明書及定期報告中未準確披露持股信息。該決定書指出,原實際控制人孫瑞良代持股份的行為違反了相關法規,寧波證監局決定對公司採取責令改正的監督管理措施,並將其記入誠信檔案。

智通財經 APP 訊, 華瑞股份 (300626.SZ) 發佈公告,公司於 2025 年 5 月 23 日收到了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寧波監管局 (“寧波證監局”) 出具的《關於對華瑞電器股份有限公司採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2025] 8 號) 和《關於對孫瑞良採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2025] 9 號),相關內容如下:

其中,《8 號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主要內容:經查,2016 年 10 月 18 日,華瑞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公司) 原實際控制人、時任董事長孫瑞良給陳根輝出具《股份所有權權屬證明》,證明由孫瑞良為陳根輝代持 300 萬股公司股份。2018 年 6 月 5 日,公司完成資本公積轉增股本,代持股份變動為 540 萬股。截至 2025 年 2 月 24 日,尚餘 180 萬股由孫瑞良繼續代持。代持股份事項導致公司招股説明書及 2017 年上市至今的定期報告中相關持股信息披露不準確。

上述行為違反了《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 122 號) 第四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七條,《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 40 號) 第二條、第三條,《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 182 號) 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

根據《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 122 號) 第五十五條,《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 40 號) 第五十九條,《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 182 號) 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寧波證監局決定對公司採取責令改正的監督管理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