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路股份收到上海證監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

中路股份近日收到上海證監局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因其與安慶咖來菲去物聯網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實際控制人陳榮存在非經營性資金佔用行為。2024 年 7 月,中路股份向安慶咖來菲去轉賬 300 萬元,未有商品和勞務對價,違反了相關上市公司治理和監管規定。上海證監局決定對中路股份及相關方採取責令改正的措施。
智通財經 APP 訊,中路股份 (600818.SH) 發佈公告,公司於近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 (以下簡稱 “上海證監局”) 出具的《關於對中路股份有限公司、安慶咖來菲去物聯網科技有限公司、陳榮採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滬證監決〔2025〕114 號,以下簡稱 “《決定書》”)。
經查,中路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1**********5786,以下稱 “中路股份”)、安慶咖來菲去物聯網科技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4**********WK31,以下稱 “安慶咖來菲去”)、陳榮存在以下事實:
陳榮是中路股份和安慶咖來菲去的實際控制人。2024 年 7 月 12 日,在陳榮主導下,中路股份出資 99% 的中路優勢 (天津) 股權投資基金合夥企業 (有限合夥) 在沒有商品和勞務對價的情況下,向安慶咖來菲去轉賬 300 萬元,上述款項於 2024 年 12 月收回。上述情形構成關聯方非經營性佔用上市公司資金。陳榮、安慶咖來菲去的行為不符合《上市公司治理準則》(證監會公告〔2018〕29 號) 第七十條第二款、《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 8 號——上市公司資金往來、對外擔保的監管要求》(證監會公告〔2022〕26 號) 第三條的規定。中路股份的行為不符合《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上證發〔2024〕51 號) 第 6.3.10 條第一款、《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 8 號——上市公司資金往來、對外擔保的監管要求》(證監會公告〔2022〕第五條第二項的規定。上海證監局決定對中路股份、安慶咖來菲去、陳榮採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