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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美國和馬來西亞的雙邊貿易協議中有哪些毒丸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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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scription: "今年 10 月 26 日，美國在吉隆坡東盟峯會期間分別與馬來西亞和柬埔寨簽訂了貿易協定，並與越南和泰國達成了協定框架。美國與馬來西亞及柬埔寨的貿易協定中包含了許多針對中國的毒丸條款，這些條款有排斥與第三方合作和損害第三方利益的傾向。毒丸條款源自投資併購業務，旨在提高外部收購成本。近年來，美國在多個國際經貿協定中加入了類似條款，明顯針對中國，存在進一步擴散的風險。"
datetime: "2025-11-30T05:56:01.000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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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國和馬來西亞的雙邊貿易協議中有哪些毒丸條款？

今年 10 月 26 日，美國和馬來西亞、柬埔寨在吉隆坡東盟峯會期間分別簽訂貿易協定，美國和越南、泰國也達成了協定框架但尚未宣佈協議文本。美國與馬來西亞以及柬埔寨的貿易協定中都包含了很多排斥與第三方合作和損害第三方利益的所謂毒丸條款，這些條款雖然沒有點名，但是實際上明顯針對中國。美國針對中國的毒丸條款有模板化的傾向，存在進一步擴散的風險。本文梳理了可能損害中國利益的毒丸條款。

毒丸條款本身是投資併購業務中的一個概念，也稱為 “股權攤薄反收購措施”，其目的在於提高外部收購方的收購成本。《美墨加協定》“創造性地” 在協定中塞入了限制協定一方與協定外一方達成自貿協定的條款之後，很多人將國際經貿協定中的這類條款稱為毒丸條款。這個意義上的毒丸條款是狹義的毒丸條款。 從廣義上來説，凡是在國際經貿協定中有針對性地損害協定外一方利益的，都可以稱為毒丸條款。

## 背景

今年以來，從美國和英國簽訂的所謂《經濟繁榮協定》開始，美國就在不斷塞入一些針對中國的毒丸條款。這些條款一般不點名針對中國，但是其指向相當明確。例如，在英美的《經濟繁榮協定》中的第四節 “加強經濟安全方面的協調與合作”，下設四段內容，涉及 1）應對第三國的所謂非市場政策；2）投資安全、出口管制、信息通訊技術設備安全政策協調，3）政府採購政策協調，包括不給予非締約方非歧視待遇；4）防止轉運與避税。這些內容大多對中國有針對性。

10 月 26 日吉隆坡東盟峯會期間簽訂的《美國 - 馬來西亞對等貿易協定》（下文正文中簡稱 “《美馬協定》”）與《美國 - 柬埔寨對等貿易協定》的結構完全一致，內容略有不同。這兩個協定出現了大量的毒丸條款。這兩個協定與英美《經濟繁榮協定》的結構也很類似，只是把原產地問題單列出來了一節，但毒丸條款大大增加。與此同時，美國和越南、泰國達成了協定框架，其最終達成的協定也可能納入這些毒丸條款。目前，美國存在把相關毒丸條款模板化、標準化並大量推廣的傾向。我們下面以《美馬協定》為例，對針對中國可能損害我國利益的毒丸條款做一個分析。

這裏需要説明的一點是，整個協定中有相當多內容都是可能損害中國利益的。馬來西亞和柬埔寨給予美國的優惠關税以及其他方面的優惠待遇甚至都高於它們在《區域全面經濟夥伴關係協定》（RCEP）、中國東盟自貿協定、中柬自貿協定中對中國的待遇，這顯然是違反世貿組織最惠國待遇原則的。這等於是損害了協定外幾乎所有世貿組織成員的利益。除此之外，下面我們主要是分析對中國針對性歧視性較強而且中國可能受負面影響較大的條款。

## 《美國 - 馬來西亞對等貿易協定》中的毒丸條款

（一）農業

第 2.3 條（b）規定：“馬來西亞不得與第三國達成協議或諒解，其中包括非科學的、歧視性的或優惠的技術標準或第三國動植物檢疫（SPS）措施，這些措施與美國或國際標準不相容；或以其他方式不利美國出口。”

該條款有可能對我國和馬來西亞的標準及動植物檢疫合作產生障礙。

（二）勞工

第 2.9 條規定：“馬來西亞應採用並實施禁止進口全部或部分由強迫或強制勞動開採、生產或製造的貨物的規定。馬來西亞可承認美國政府根據 1930 年《關税法》第 307 條對實體的認定，並應採取適當行動禁止從這些公司進口貨物。各方應酌情合作分享關於制定和執行強迫勞動進口禁令的最佳實踐。馬來西亞應在本協定生效之日起兩年內實施本段義務 。”

（三）邊境調節機制

第 2.12 規定：“馬來西亞應協調並努力使其適用於第三國進口的邊境措施與美國未來可能採用的相關邊境措施一致，例如邊境調節税措施或其他邊境措施，以打擊損害美國工人和企業的監管套利。”

美國是否會出台類似歐盟的碳邊境調節機制，目前尚不明確。一旦實施的話，馬來西亞有協調義務，就有可能對中國產生影響。

（四）數字貿易協定

第 3.3 條規定：“馬來西亞在與另一國簽訂危及美國的基本利益的新的數字貿易協定之前，應與美國協商。”

該條款可能阻礙馬來西亞與中國簽訂數字貿易協定和開展數字貿易合作。馬來西亞雖然不是《數字經濟夥伴關係協定》（DEPA）的成員，但目前中國各地有很多與馬來西亞開展數字經濟合作的需求。與此同時，如果美國將此條款向新加坡等國擴展，可能阻礙中國加入 DEPA 的進程。

（五）原產地

第 4.1 條規定：“各方旨在使本協定利益主要歸屬於其及其國民。如果本協定利益主要歸屬於第三國或第三國國民，一方可建立必要的原產地規則，以實現各方對本協定的意圖。”

該條款可能通過修改原產地規則使得中國在馬來西亞加工的產品更難獲得馬來西亞原產地身份，從而導致通過在馬來西亞加工再出口到美國的產品有可能必須繳納更高的關税。從該條款可以看出，相關的原產地規則尚未成型，仍在研究中。

（六）協同進口限制措施

第 5.1 條第一段規定：“如果美國對第三國貨物或服務施加海關關税、配額、禁止、費用、收費或其他進口限制，並認為此類措施與保護美國經濟或國家安全相關，美國擬將此類措施通知馬來西亞，以實現經濟和國家安全一致性。在收到美國的此類通知後，馬來西亞應採用或維持與美國採取的措施具有同等限制效果的措施，或同意雙方均可接受的實施時間表，以解決共同的經濟或國家安全關切，以善意原則和加強美馬雙邊關係共同承諾為指導。 ”

美國向其他國家施壓對華加税的意圖是明顯的，之前主要是推動加拿大和墨西哥對華加税，美國財長貝森特稱之為 “北美堡壘”。東盟國家對華加税的可能性很小。但是美國仍然將這一條塞入協定。該條的規定並不是特別明確，馬來西亞似乎有騎牆觀望的意思。

（七）對在馬外資企業的措施

第 5.1 條第二段規定：“馬來西亞應通過其國內法律和法規，採用並實施措施，以解決第三國擁有或控制的公司在馬來西亞管轄區內的不公平做法，導致─(a) 向美國出口低於市場價格的貨物；(b) 此類貨物向美國的出口增加；(c) 美國對馬來西亞的出口減少；或 (d) 美國對第三國市場的出口減少。

該條款不僅可能使得美國將對華反傾銷反補貼措施延伸到馬來西亞，而且可能用於打擊與美國存在競爭關係的在馬中資企業。

（八）限制中國的造船和航運業

第 5.1 條第三段規定：“馬來西亞應通過其國內監管程序，採用類似於美國採取的措施，具有同等限制效果，以鼓勵市場經濟國家造船和航運。各方應討論此類措施的結構和效果，承認各方致力於解決造船和航運部門的共同經濟或國家安全關切。”

這一條顯然與美國對華海運、物流和造船 301 調查措施有關。雖然中美吉隆坡會談以後美國已經同意暫停實施對中國企業和船舶徵收港口使用費的措施一年，但是美國遏制中國航運業和造船業的企圖沒有變。馬來西亞實際上在 2004 年就承認了中國的市場經濟地位。上述條款中提到的 “市場經濟國家” 可能是按照美國標準來的。根據這一條款，即使馬來西亞不能從美國買船，也可能優先從日韓買船，從而對中國船舶產生歧視。

（九）出口管制、制裁、投資安全及相關事項

第 5.2 條規定：

“1、馬來西亞應通過其國內監管程序，與美國合作，通過現有多邊出口管制制度監管國家安全敏感技術和貨物的貿易，與美國現行所有單邊出口管制一致，並確保其公司不填補或破壞這些管制。

2、馬來西亞應與美國合作，符合適用的國內法律和法規要求，以限制其國民與美國商務部工業與安全局實體清單（《出口管理條例》第 744 部分補充 4）、美國財政部外國資產控制辦公室特別指定國民和被封鎖人士清單（SDN 清單）以及非 SDN 綜合制裁清單中列明的個人和實體的交易。

3、馬來西亞應探索建立審查入境投資國家安全風險的機制，包括與關鍵礦產和關鍵基礎設施相關的風險，符合廣泛接受的國際最佳實踐，並與美國在投資安全相關事項上合作。

4、如果美國認定馬來西亞在解決共同國家安全和經濟安全問題上合作，美國可在管理其國內法律和法規時考慮此類合作，包括出口管制、投資審查和其他措施。”

整個這一條不僅是將美國對第三方的出口管制和經濟制裁延伸到馬來西亞實行域外管轄，而且是要求馬來西亞自身採取措施，實際上實施美國的相關管制和制裁措施，並且建立與美國相配合的投資安全審查機制。這些舉措將可能惡化中資企業在馬來西亞的營商環境。

（十）協助美國打擊轉運和避税行為

第 5.3 條第二段規定：“馬來西亞應按照其國內法律和法規，採用並有效執行打擊轉運和其他規避或規避美國施加關税的做法的措施。馬來西亞應與美國簽訂關税規避合作協定。”

這一條款內容的目的是讓馬來西亞協助美國打擊轉運和規避美國關税的行為。各國有對貿易進行監管的權利。需要觀察的是相關監管措施是否會有歧視性，是否會影響正常貿易。

（十一）限制馬來西亞對外簽訂自貿條約

第 5.3 條第三段規定：“如果馬來西亞與危及美國基本利益的國家簽訂新的雙邊自由貿易協定或優惠經濟協定，則美國可在與馬來西亞的磋商未能解決其關切的情況下，終止本協定並重新實施 2025 年 4 月 2 日第 14257 號行政命令中規定的適用對等關税税率。”

這一條款是典型的毒丸條款。雖然馬來西亞實際上已經通過 RCEP、中國 - 東盟自貿協定和中國建立了自貿關係。但這一條對中馬之間簽訂更高水平的自貿協定設立了障礙。即使中馬之間沒有必要再簽署雙邊自貿協定，這一條款是否會對中國加入《全面與進步跨太平洋夥伴關係協定》（CPTPP）造成障礙，也有一定的不確定性。另外一種可能是，美國是把這一條款作為標準條款納入它計劃簽訂的貿易協定中，沒有過多考慮中馬之間已經存在自貿關係的情況。

（十二）限制馬來西亞與其他國家開展原子能合作

第 5.3 條第四段規定：“馬來西亞不得從特定國家購買任何核反應堆、燃料棒或濃縮鈾，除非在沒有可比條款和條件下的替代供應商的情況下。”

這一條款中的 “特定”（certain）國家很可能包括中國。美國自己一直在從俄羅斯進口鈾，但是對其他國家之間的相關合作橫加干涉。

（十三）其他

另外有一些條款，例如美馬之間加強武器貿易、馬來西亞承諾確保對美國公司給予相對於第三國的國有企業的公平待遇。這些條款從文本本身看上去沒有明顯的排他性或者歧視性，但是在實施中仍然可能對中國企業和產品造成歧視或者限制性效果。

## 進展與總結

在《美馬協定》中，相關的毒丸條款並沒有明確寫明針對中國，但從其內容上來看，可以説是處處針對中國。

根據中國商務部網站消息，11 月 18 日，中國—柬埔寨自貿協定聯委會第二次會議在京舉行。李成鋼國際貿易談判代表兼副部長會見柬方代表團。李成鋼表示，中方樂見柬方與包括美方在內的其他國家商談經貿協議，但任何協議不應影響全球貿易發展和區域合作，不得損害中方利益。希望柬方從本國長遠利益出發，充分考慮並妥善處理各方面關切。會議總結評估了中國—柬埔寨自貿協定實施情況，就共同關注問題深入交換意見，並對未來工作作出安排。此外，雙方還就近期各自與貿易伙伴商籤經貿協議情況進行了交流，柬方就中方關切問題進行了解釋澄清。

根據中國商務部消息，11 月 25 日，中國商務部相關司局與馬來西亞貿工部相關負責人在京就 “馬美對等貿易協議” 相關問題開展雙邊溝通。中方表示，樂見馬方與其他國家通過商籤經貿協議解決分歧。但任何協議不應影響全球貿易發展和區域合作，不得損害中方利益。中方對 “馬美對等貿易協議” 中的部分內容有嚴正關切。希望馬方從本國長遠利益出發，充分考慮並妥善處理。馬方就中方關切問題逐項進行了解釋澄清，並表示馬方珍視中馬長期夥伴關係，願繼續深化雙方經貿合作。

據英國《金融時報》11 月 28 日報道，印尼在與美國的貿易談判中拒絕了特朗普政府提出的 “毒丸” 條款，理由是該條款過度侵犯印尼的行動自由。知情人士表示，“毒丸” 條款涉及經濟主權問題，印尼政府不接受這些過於 “單方面” 的條款。

美國在雙邊貿易協定中塞入大量歧視第三方的條款，損害協定對方的主權，破壞多邊貿易體制非歧視原則。這些條款的具體影響以及後續是否會落地需要進一步密切觀察。中國對於一切破壞世貿組織非歧視原則和損害中國利益的行為都會予以密切關注並在必要時做出相應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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