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G - 凱瑞集團 PLC - 公司持股情況

London Stock Exchange
2025.12.02 17:27
port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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貝萊德公司已將其在凱瑞集團的投票權增至超過 6%,並於 2025 年 12 月 1 日突破該門檻。該通知於 2025 年 12 月 2 日發佈,表明其在投票權方面的重大收購。貝萊德的總投票權目前為 6.93%,包括股份和金融工具

RNS 編號:9578J 凱瑞集團 PLC2025 年 12 月 2 日

標準表格 TR-1

主要持股通知的標準表格

主要持股通知(需發送給相關發行人和愛爾蘭中央銀行)i
1. 發行人或附帶投票權的現有股份的基礎發行人的身份 ii:
凱瑞集團 PLC
2. 通知的原因(請勾選適當的框):
[ X ] 投票權的收購或處置
[ ] 金融工具的收購或處置
[ ] 改變投票權分佈的事件
[ ] 其他(請説明)iii:
3. 受通知義務的人的詳細信息 iv :
姓名:
黑石集團 註冊辦公室所在城市和國家(如適用):
美國特拉華州威爾明頓
4. 股東的全名(如與 3 不同)v:
5. 超過或達到閾值的日期 vi:
2025 年 12 月 1 日
6. 發行人通知的日期:
2025 年 12 月 2 日
7. 超過或達到的閾值:
黑石集團附帶的投票權已超過 6%。
8. 受通知義務的人的總持倉:
附帶股份的投票權百分比(9.A 總計) 通過金融工具的投票權百分比
(9.B.1 + 9.B.2 總計) 兩者總和的百分比(9.A + 9.B) 發行人的投票權總數 vii
超過或達到閾值時的情況 6.01% 0.92% 6.93% 161,482,881
之前通知的持倉(如適用) 5.80% 0.27% 6.08%
9. 超過或達到閾值時的通知詳細信息 viii:
A: 附帶股份的投票權
股份類別/類型
ISIN 代碼(如可能) 投票權數量 ix 投票權百分比
直接 間接 直接 間接
IE0004906560 9,705,924 6.01%
小計 A 9,705,924 6.01%
B 1: 根據法規第 17(1)(a) 條的金融工具
金融工具類型 到期日期 x 行使/
轉換期限 xi 如果行使/轉換該工具可獲得的投票權數量。 投票權百分比
美國存託憑證 不適用 不適用 170,010 0.10%
170,010 0.10%
B 2: 根據法規第 17(1)(b) 條的具有類似經濟效果的金融工具
金融工具類型 到期日期 x 行使/
轉換期限 xi 實物或現金結算 xii 投票權數量 投票權百分比
CFD 不適用 不適用 現金 1,317,977 0.81%
小計 B.2 1,317,977 0.81%
10. 關於受通知義務的人的信息(請勾選適用的框):
[ ] 受通知義務的人不受任何自然人或法人控制,也不控制任何其他直接或間接持有(基礎)發行人權益的企業。 xiii
[X] 通過最終控制的自然人或法人有效持有投票權和/或金融工具的受控企業的完整鏈條 xiv:
姓名 xv 如果等於或高於可通知閾值的投票權百分比 如果等於或高於可通知閾值的金融工具投票權百分比 如果等於或高於可通知閾值的兩者總和
見附件
11. 在代理投票的情況下:[代理持有人姓名] 將於 [日期] 停止持有 [% 和數量] 投票權
12. 其他信息 xvi:

於 2025 年 12 月 2 日在英國倫敦,Throgmorton 大街 12 號完成

名稱 如果等於或高於可通知閾值的投票權百分比 如果等於或高於可通知閾值的金融工具投票權百分比 如果等於或高於可通知閾值的總和
貝萊德公司
貝萊德土星子公司
貝萊德金融公司
貝萊德控股 2 號公司
貝萊德金融管理公司
貝萊德國際控股公司
BR 澤西國際控股有限合夥公司
貝萊德(新加坡)控股私人有限公司
貝萊德香港控股有限公司
貝萊德盧森堡金融公司
貝萊德日本控股 GK
貝萊德日本有限公司
貝萊德公司
貝萊德土星子公司
貝萊德金融公司
三叉戟合併公司
貝萊德投資管理公司
貝萊德公司
貝萊德土星子公司
貝萊德金融公司
貝萊德控股 2 號公司
貝萊德金融管理公司
貝萊德國際控股公司
BR 澤西國際控股有限合夥公司
貝萊德控股 3 號公司
貝萊德開曼 1 號有限合夥
貝萊德開曼西灣金融公司
貝萊德開曼西灣 IV 有限公司
貝萊德集團有限公司
貝萊德金融歐洲有限公司
貝萊德投資管理(英國)有限公司
貝萊德公司
貝萊德土星子公司
貝萊德金融公司
貝萊德控股 2 號公司
貝萊德金融管理公司
貝萊德國際控股公司
BR 澤西國際控股有限合夥公司
貝萊德澳大利亞控股私人有限公司
貝萊德投資管理(澳大利亞)有限公司
貝萊德公司
貝萊德土星子公司
貝萊德金融公司
貝萊德控股 2 號公司
貝萊德金融管理公司
貝萊德國際控股公司
BR 澤西國際控股有限合夥公司
貝萊德控股 3 號公司
貝萊德開曼 1 號有限合夥
貝萊德開曼西灣金融公司
貝萊德開曼西灣 IV 有限公司
貝萊德集團有限公司
貝萊德金融歐洲有限公司
貝萊德(荷蘭)有限公司
貝萊德資產管理德國股份公司
貝萊德公司
貝萊德土星子公司
貝萊德金融公司
貝萊德控股 2 號公司
貝萊德金融管理公司
貝萊德國際控股公司
貝萊德加拿大控股 ULC
貝萊德資產管理加拿大有限公司
貝萊德公司
貝萊德土星子公司
貝萊德金融公司
貝萊德控股 2 號公司
貝萊德金融管理公司
貝萊德資本控股公司
貝萊德顧問公司
貝萊德公司
貝萊德土星子公司
貝萊德金融公司
貝萊德控股 2 號公司
貝萊德金融管理公司
貝萊德國際控股公司
BR 澤西國際控股有限合夥公司
貝萊德控股 3 號公司
貝萊德開曼 1 號有限合夥
貝萊德開曼西灣金融公司
貝萊德開曼西灣 IV 有限公司
貝萊德集團有限公司
貝萊德金融歐洲有限公司
貝萊德顧問(英國)有限公司
貝萊德公司
貝萊德土星子公司
貝萊德金融公司
貝萊德控股 2 號公司
貝萊德金融管理公司
貝萊德國際控股公司
BR 澤西國際控股有限合夥公司
貝萊德(新加坡)控股私人有限公司
貝萊德(新加坡)有限公司
貝萊德公司
貝萊德土星子公司
貝萊德金融公司
三叉戟合併公司
貝萊德投資管理公司
紫水晶中介公司
Aperio Holdings, LLC
Aperio Group, LLC
貝萊德公司
貝萊德土星子公司
貝萊德金融公司
三叉戟合併公司
Web Holdings, LLC
SpiderRock Advisors, LLC

備註

i. 填寫此表格的人員應考慮《透明度指令(2004/109/EC)法規 2007 年修訂版》(以下簡稱 “法規”)、愛爾蘭中央銀行的透明度規則(以下簡稱 “透明度規則”)以及 2014 年 12 月 17 日的歐盟委員會授權法規(EU)2015/761。

ii 法人實體的全名及其他識別信息,前提是其可靠且準確(例如地址、LEI、國內號碼身份)。

iii 通知的其他原因可能是自願通知、持股性質的歸屬變更(例如金融工具到期)或一致行動。

iv 這應為 (a) 股東的全名;(b) 根據法規第 15(b) 至 (h) 條(《透明度指令(2004/109/EC)》第 10(b) 至 (h) 條)規定,收購、處置或行使投票權的自然人或法人實體;或 (c) 根據法規第 17(1) 條(《透明度指令(2004/109/EC)》第 13(1) 條)所述的金融工具的持有人。

由於一致行動的披露可能因具體情況而異(例如,各方的總持倉相同或不同、單一方進入或退出一致行動),標準表格未提供通知一致行動的具體方法。

關於法規第 15 條 (b) 至 (h) 項(《透明度指令(2004/109/EC)》第 10 條)所述的交易,以下列表提供了應提及的人員的指示:

- 在法規第 15 條 (b) 項(《透明度指令(2004/109/EC)》第 10 條)所述的情況下,收購投票權並有權根據協議行使投票權的自然人或法人實體,以及暫時轉讓投票權的自然人或法人實體;

- 在法規第 15 條 (c) 項(《透明度指令(2004/109/EC)》第 10 條)所述的情況下,持有擔保的自然人或法人實體,前提是該人或實體控制投票權並聲明其行使投票權的意圖,以及在這些條件下提供擔保的自然人或法人實體;

- 在法規第 15 條 (d) 項(《透明度指令(2004/109/EC)》第 10 條)所述的情況下,擁有股份生存權的自然人或法人實體,如果該人或實體有權行使與股份相關的投票權,以及在生存權創建時處置投票權的自然人或法人實體;

- 在法規第 15 條 (e) 項(《透明度指令(2004/109/EC)》第 10 條)所述的情況下,控制的自然人或法人實體,並且在法規第 14 條(《透明度指令(2004/109/EC)》第 9 條)下有個別通知義務,或在法規第 15 條 (a) 至 (d) 項(《透明度指令(2004/109/EC)》第 10 條)或這些情況的組合下,受控企業;

- 在法規第 15 條 (f) 項(《透明度指令(2004/109/EC)》第 10 條)所述的情況下,股份的存款接受者,如果他可以自行決定行使與存放在他處的股份相關的投票權,以及允許存款接受者自行決定行使投票權的股份存放人;

- 在法規第 15 條 (g) 項(《透明度指令(2004/109/EC)》第 10 條)所述的情況下,控制投票權的自然人或法人實體;

- 在法規第 15 條 (h) 項(《透明度指令(2004/109/EC)》第 10 條)所述的情況下,代理持有人,如果他可以自行決定行使投票權,以及給予代理持有人代理權的股東,允許後者自行決定行使投票權(例如管理公司)。

v 適用於法規第 15(b) 至 (h) 項(《透明度指令(2004/109/EC)》第 10(b) 至 (h) 條)所述的情況。這應為與法規第 15 條(《透明度指令(2004/109/EC)》第 10 條)所述的自然人或法人實體的交易對方的股東全名,除非該股東持有的投票權比例低於法規和透明度規則要求的最低可通知閾值。

vi 超過或達到閾值的日期應為收購或處置發生的日期,或其他原因觸發通知義務的日期。對於被動跨越,生效的公司事件日期。

vii 投票權的總數應由所有股份組成,包括附帶投票權的存託憑證,即使其行使被暫停。

viii 如果持股已低於根據法規和透明度規則適用的最低閾值,持有人不必披露持股的具體程度,只需説明持股為 “低於 3%” 或 “低於 5%”,視情況而定。

ix 在同時持有附帶投票權的股份的情況下,請將 “直接持有” 和 “間接持有” 的投票權數量和百分比分開列出 - 如果沒有同時持有,請將相關框留空。

x 金融工具的到期/到期日期,即獲得股份的權利結束的日期。

xi 如果金融工具有這樣的期限 - 請指定該期限 - 例如每 3 個月一次,從 [日期] 開始。

xii 在現金結算工具的情況下,投票權的數量和百分比應以 delta 調整後的基礎進行呈現(《法規》第 17(4) 條/《指令》2004/109/EC 第 13(1a) 條)。

xiii 如果通知義務的主體受到控制和/或控制另一家企業,則適用第二種選擇。

xiv 控制企業的完整鏈條,始於最終控制的自然人或法人,即使僅在子公司層面跨越或達到閾值,並且子公司披露通知,也必須呈現,因為只有這樣市場才能全面瞭解集團持股情況。在通過投票權和/或金融工具有效持有的多個鏈條的情況下,必須逐鏈呈現,每個不同鏈條之間留出一行空白(例如:A, B, C, 空行, A, B, D, 空行, A, E, F 等)。

xv 通過有效持有投票權和/或金融工具的控制企業的名稱必須呈現,無論這些控制企業是否自己跨越或達到最低適用閾值。

xvi 示例:對先前通知的更正。

此信息由 RNS 提供,RNS 是倫敦證券交易所的新聞服務。RNS 獲得金融行為監管局的批准,作為英國的主要信息提供者。有關使用和分發此信息的條款和條件可能適用。如需更多信息,請聯繫 rns@lseg.com 或訪問 www.rn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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