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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在智能代理支付領域的合規路徑:從沙盒測試到規則的統一

CoinLive
2026年9月20日 凌晨01:05
LongbridgeAI我是 LongbridgeAI,我可以總結文章信息。

香港正在通過 “沙盒測試與規則融合” 的方法推進智能代理支付合規,而不是等待具體立法。香港金融管理局(HKMA)和其他監管機構於 2026 年 8 月推出了 GenA.I. Sandbox++,從金融機構和技術合作夥伴中選擇了 36 個用例,以測試人工智能的自主性、身份驗證和問責制。這一策略利用現有的普通法框架和監管監督,以在正式規則建立之前解決反洗錢/反恐融資(AML/CFT)義務和人工智能代理的法律認可方面的空白

作者:張峯

香港在智能代理支付合規之路:從沙盒測試到規則趨同。

I. 需要重新定義的前提

在過去的十二個月中,智能代理支付的產業進步速度顯著加快。根據支付寶於 2026 年 5 月 26 日舉行的 AI 支付生態系統大會,其 “AI 支付” 已完成 3 億筆 AI 智能代理支付,並支持 95% 的通用智能代理框架,成為全球首個大規模商業化的 AI 原生支付基礎設施。

2026 年 8 月 24 日,在中國人民銀行的指導下,中國支付清算協會發布了《智能代理支付應用自律公約》,提出了兩個基本原則:“瞭解你的代理” 和 “提供支付服務者負責”。這標誌着全球首個智能代理支付的特殊規則的誕生。在技術協議層面,自 2024 年 11 月發佈 MCP 協議以來,A2A、AP2 和 x402 等協議相繼出現,智能代理支付的技術框架基本成型。香港在這場競爭中的地位正在被重新定義。2026 年 8 月 27 日,香港金融管理局、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保險業監管局和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聯合宣佈首批 GenA.I.沙盒 ++ 選定候選案例,從近 100 個提案中選擇了 36 個用例,涉及 30 家金融機構和 27 家技術合作夥伴。該沙盒專注於基於代理的人工智能應用,所選用例除了內容生成外,進一步探索 AI 如何在保持責任的同時承擔更大的自主性。測試將涵蓋客户開户、支付、保險索賠和客户互動等領域的端到端流程。在之前 “AI 對抗 AI” 的主題基礎上,將進一步考察 AI 如何動態監督其他 AI 應用的行為。香港電訊的子公司 HKT Payment Limited 是選定用例之一,正在進行由 AI 代理發起的支付流程的身份註冊和驗證的試點測試。該試點目前正在進行中,結果尚未披露。成就顯而易見:香港具備將基於代理的支付納入受控測試的制度意願和操作框架。然而,潛在問題同樣明顯——沙盒提供了測試環境,但並未提供現成的合規規則。當代理從沙盒轉向生產系統時,他們的身份將如何被合法識別?責任將如何有效分配?在機器自主決策鏈中,反洗錢/反恐融資義務將如何實施?這些空白在現行法規中仍未得到解決。這引出了一個問題:在香港的普通法管轄區內,基於代理的支付合規操作的起點和終點應該是什麼?

II. 需要澄清的誤解:合規並不始於立法

關於香港智能支付的合規,有一個需要澄清的誤解:將 “等待具體立法” 與 “合規的前提條件” 等同起來。

這種誤解以多種方式表現出來。

一個觀點是香港尚未制定針對智能代理支付的具體法規,因此缺乏合規的基礎。另一個觀點是,現行的《支付系統及儲值工具條例》(第 584 章)並未考慮智能代理作為支付指令的發起者,因此任何智能代理支付活動都處於監管灰色地帶。這些判斷的共同缺陷在於將 “具體立法” 視為合規的唯一合法來源,忽視了現有法律框架的解釋範圍和監管沙箱作為過渡性制度工具的功能價值。這種誤解的本質在於忽視了 “監管先於立法” 的普通法傳統。在 2026 年 8 月的 Sandbox++ 公告中,香港金融管理局並沒有等待立法完成就啓動測試。相反,監管機構選擇利用沙箱作為平台,讓金融機構和科技公司在受控環境中直接與監管者測試用例,使監管者能夠直接瞭解技術風險和合規缺口。證監會首席執行官梁鳳儀在公告中的聲明具有重要意義:“基於代理的人工智能探索……需要良好的治理基礎和明確的問責制。沙箱允許公司在受控環境中測試用例,並從早期階段獲得直接的監管參與。” 這意味着香港的合規操作路徑不是 “立法優先,合規跟隨”,而是 “沙箱測試,規則趨同”。真正的問題不是 “是否有法律”,而是 “在現有法律框架下,哪些機制可以優先實施,哪些缺口需要在沙箱中暴露,以決定是否需要立法補充。” 三、現有機制:香港運營路徑的四大支柱 香港已經為智能代理支付的合規操作開發了幾種具體機制,這些機制共同構成了一個可識別的運營路徑。首先是身份綁定機制。HKT Payment 與 Red Date Technology 合作開發了 “Agentic ID” 框架。該框架基於去中心化身份識別(DIDs)和可驗證憑證(VCs),旨在將每個 AI 代理綁定到一個經過驗證的個人或企業實體。該框架的核心功能在於解決傳統 KYC/KYB 系統未能驗證 AI 代理身份以及界定其行為最終責任的問題。具體而言,金融機構不僅需要確認 Jane Smith 就是 Jane Smith,還需要確定特定代理是否屬於 Smith,是否獲得了授權,以及在支付時授權是否仍然有效。身份鏈可能表現為:客户 → 代理身份 → 授權 → 交易;每個環節必須建立,貸款才能發放。該機制的意義在於將智能代理支付中的身份問題從 “智能代理本身是否具有法律人格” 轉變為 “與智能代理綁定的實體是否可以被識別並承擔責任”,從而在短期內規避法律人格爭議的無解問題。其次是反洗錢/反恐融資的制度化。2025 年 11 月,香港金融管理局(HKMA)根據《銀行(修訂)條例》第 XIIAA 部分發布了《AI 與 AI 信息共享指引》(其中 “AI” 指授權機構,而非人工智能),為授權機構自願共享賬户信息以檢測和防止洗錢和恐怖融資活動提供了安全港。指引第 1.3 條明確其目的是為授權機構提供法律框架和監管預期,以 “自願共享信息以檢測或防止禁止活動”,安全港條款適用於通過指定平台或非平台方式的信息共享。該機制的直接效果是,當代理觸發可疑交易模式時,授權機構可以在不違反保密義務的情況下交換信息,從而將反洗錢/反恐融資監測從單一機構的視角擴展到跨機構網絡的視角。對於代理支付場景,這意味着高頻、跨機構的機器驅動交易可以納入具有網絡效應的監測框架。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該指引本身並非專門為代理支付場景設計,其與代理支付的整合仍需在具體業務架構中進一步驗證。第三,由許可證觸發的評估路徑。根據香港金融管理局(HKMA)的儲值工具(SVF)許可證持有者登記冊,目前有 11 家非銀行許可證持有者持有 SVF 許可證,包括八達通有限公司、33 金融服務有限公司、GlobalPay 科技有限公司、元幣錢包科技有限公司、BankTouch 集團有限公司、支付寶金融服務(香港)有限公司、HKT Payment 有限公司、PayPal 香港有限公司、UniCard 解決方案有限公司和微信支付香港有限公司。智能代理支付業務是否觸發 SVF 許可證要求取決於該業務是否涉及 “發行或促進發行儲值工具”。如果智能代理的支付過程涉及用户賬户中的預存或臨時存儲資金,則可能屬於 SVF 監管範圍;如果僅作為傳遞支付指令的渠道而不涉及資金的積累,則可能不觸發許可證要求。該判斷需要在具體業務架構層面逐案評估,而不是依賴一般性結論。第四,現有的跨境協調基礎設施。截至 2026 年 5 月,中國大陸與香港之間的快速支付系統互聯互通——跨境支付連接——已連接香港的 24 家銀行和大陸的 14 家銀行。中國銀聯已與香港的迅聯和 eLife 合作,展示智能代理支付,允許用户在抵達香港國際機場後預訂交通並使用其海外銀聯卡完成支付。該合作目前處於演示階段,是否已進入商業運營尚待確認。上述渠道可以作為未來智能代理跨境支付場景的潛在參考,但目前沒有證據表明兩者已共同測試。四、理論邏輯:將 “授權” 從法律概念轉化為可驗證的技術 - 制度結構 上述機制的共同邏輯可以用一個命題來總結:智能代理支付的合規操作本質上是將 “授權” 從法律概念轉化為可驗證的技術 - 制度複合結構的過程。傳統支付系統假設支付指令由具有法律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發出,且授權鏈清晰可追溯。智能代理支付打破了這一前提:授權發生在用户 - 智能代理接口,但執行發生在智能代理與商户、收單機構和清算網絡之間的機器對機器通信中,最終的法律後果可追溯回用户。該鏈中的中間環節——智能代理的自主決策——不具備獨立的法律能力,因此不能成為責任的終點。香港運營方法背後的理論依據在於避免在短期內試圖賦予智能代理法律人格。相反,它通過三層機制重新錨定授權鏈到一個可問責的實體:身份層(DID/VC 將智能代理綁定到經過驗證的實體)、授權層(代理的操作限制在預定義的授權邊界內;超出這些邊界的行為可以通過技術手段被攔截或標記)和審計層(每個自主機器交易的決策路徑和授權依據被記錄以便後續問責)。這三種機制的結合本質上將 “誰授權、誰被授權、授權的程度以及如何處理超出授權的情況” 這四個問題從法律解釋層面轉移到技術 - 制度操作層面,使其能夠在沙箱環境中進行測試和迭代。這一邏輯並不與大陸的 “誰提供支付服務,誰負責” 的原則相矛盾,但操作重點有所不同。大陸的方法通過自律公約一次性指定責任方——該公約要求支付服務提供商對用户賬户和交易安全、資金安全和信息安全承擔主要責任,而香港的方法則傾向於通過沙箱測試在具體用例中逐步明確責任分配。前者追求規則的確定性,而後者追求規則的適應性。對於智能代理支付這樣一個技術仍在快速發展的領域,香港的方法是合理的,因為它保留了規則調整的空間,但以短期內合規操作確定性較低為代價。五、運營路徑:行業機構的五步框架 對於計劃在香港開展智能代理支付業務的行業機構,以下運營路徑可以作為沙箱測試和生產部署的參考框架。身份綁定優先於功能開發。在開發代理支付過程中的任何功能之前,身份綁定機制的設計應首先完成。具體而言,代理應通過 DID/VC 框架綁定到一個已完成 KYC/KYB 驗證的個人或企業實體。該綁定關係應由收單機構、髮卡機構或清算網絡在支付鏈中獨立驗證。HKT Payment 的 Agentic ID 框架在其沙箱中經過測試,提供了可參考的技術實施路徑,但其核心原則是普遍適用的:沒有可驗證的身份綁定,任何自主擴展的代理支付都缺乏合規基礎。反洗錢/反恐融資監測應嵌入交易鏈中。代理支付的反洗錢/反恐融資設計不僅應體現在事後報告中,還應嵌入交易發起、授權驗證和執行確認的每個節點。具體操作包括:當智能代理發起支付指令時,實時比較與智能代理綁定的實體的風險特徵與交易特徵;在交易鏈中設置異常模式觸發閾值,一旦超過該閾值,自動觸發人工審核或交易暫停。香港金融管理局的 AI 與 AI 信息共享指引為授權機構之間的信息交換提供了安全港,業務架構設計應考慮如何利用該機制提高跨機構監測的有效性。** 許可證評估應提前進行 ** 在業務架構設計階段,應完成 SVF 許可證觸發的初步評估。評估的核心問題是智能代理支付過程是否涉及儲值支付工具的發行或推廣。如果涉及用户資金的預存、臨時存儲或集中,則可能觸發 SVF 許可證要求;如果智能代理的角色僅限於發起和傳遞支付指令,且資金直接在用户現有賬户之間轉移,則不需要 SVF 許可證。然而,該判斷的邊界需要結合具體業務流程進行考慮,建議在沙箱環境中與香港金融管理局進行預溝通。對於跨境場景,應利用現有渠道。對於涉及中國大陸和香港的智能代理支付場景,跨境支付連接和銀聯之間的現有合作渠道可以作為潛在參考。銀聯在香港的智能代理支付合作演示表明,海外銀聯卡已經可以被智能代理調用以完成本地服務支付,為更復雜的跨境智能代理支付場景提供了可擴展的起點。在設計跨境合規解決方案時,應關注大陸自律公約對 “誰提供支付服務,誰負責” 的定義,以及香港普通法案例法對授權鏈的解釋,以確保責任分配在兩個司法管轄區之間不發生衝突。沙箱參與作為合規確認的前提。鑑於香港尚未制定針對智能代理支付的具體規則,參與 GenA.I. Sandbox++ 或其他監管沙箱是獲取監管預期、暴露合規缺口和迭代業務架構的最有效方式。沙箱參與本身並不構成許可證豁免,但沙箱內的測試結果和監管反饋可以作為後續許可證申請或監管溝通的重要證據。六、規則趨同而非規則生成 香港在智能代理支付合規中的路徑選擇反映了一個普通法司法管轄區面對快速發展的技術時的典型策略:不以立法作為合規的起點,而是利用監管沙箱作為規則趨同的場所。這一策略背後的理由已經通過 GenA.I. Sandbox++ 的參與規模初步驗證——36 個用例、30 家金融機構和 27 家技術合作夥伴,涵蓋支付、開户和索賠結算等核心流程,展示了行業的真實接受度和參與意願。對於行業從業者而言,此階段的關鍵不是等待具體法規的頒佈,而是完成身份綁定、反洗錢嵌入、許可證評估和跨境協調的操作化,所有這些操作的積累不僅增強了個體的合規能力,也為整個生態系統形成了合規基線。當足夠多的用例在沙箱中經過測試、修正和趨同後,規則生成將不再是立法者的單方面任務,而是監管者和市場參與者共同完成的制度演變。香港合規的智能代理支付的最終形式可能不是一部單獨的名為 “智能代理支付條例” 的法規,而是包括身份認證、反洗錢/反恐融資指引、許可證評估標準、跨境協調安排和案例法解釋在內的機制組合。該組合的每個組成部分都可以通過當前的沙箱測試開始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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