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主要指數成份股公司應當制定並經董事會審議後披露上市公司市值管理制度,至少明確以下事項:
(一) 負責市值管理的具體部門或人員;
(二) 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職責;
(三) 上市公司內部考核評價方法;
(四) 對上市公司市值、市盈率、市淨率等指標及上述指標行業平均水平的具體監測預警機制安排;
(五) 上市公司出現股價短期連續或者大幅下跌情形時的應對措施。
主要指數成份股公司應當就市值管理制度執行情況在 年度業績説明會中進行專項説明。
其他上市公司可以結合自身實際情況,參照執行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
第九條 長期破淨公司應當制定並經董事會審議後披露上市公司估值提升計劃,包括目標、期限及具體措施$格力電器 (SZ000651)$ ,相關內容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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