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长城微光遭债权人提清盘呈请 8 月 29 日复牌

长城微光因未支付施韦箂有限公司的债务 585,940 港元,遭其提起清盘呈请。该呈请已于 2025 年 8 月 6 日提交香港高等法院,聆讯定于 2025 年 10 月 31 日。公司董事会在 8 月 25 日获悉此事后,计划与债权人沟通以达成和解。清盘呈请可能影响公司股票的转让及相关服务。
智通财经 APP 讯,长城微光 (08286) 发布公告,于 2025 年 8 月 6 日,施韦箂有限公司 (呈请人) 就指称结欠其若干债务根据 2025 年第 485 号公司 (清盘) 程序向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提交针对公司有关香港法例第 32 章《公司 (清盘及杂项条文) 条例》的清盘呈请。该呈请已排期于 2025 年 10 月 31 日上午 9 时 30 分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进行聆讯。
该呈请乃针对公司提出,原因是公司未能结清据称为呈请人向公司提供服务而未支付的 585,940.00 港元费用。
公司之行政人员于 2025 年 8 月 10 日收到该呈请,但并不知悉该文件之重要性及紧迫性,因此并未立即拆阅并将其转交董事会。董事会于 2025 年 8 月 25 日下午较晚时候方获悉该呈请,其后立即采取行动,编制并安排刊发有关该呈请的公布。公司就该事件将会与呈请人进行沟通,以期儘快与呈请人达成和解,撤回该呈请。
董事会谨此提醒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香港结算就已被提出清盘呈请之上市发行人股份转让刊发日期为 2016 年 12 月 28 日的相关通函。清盘呈请提出后,未经法院批准,此后进行之股份转让可能无效。鉴于受影响上市发行人之股份转让可能出现限制及不明朗因素,香港结算可随时在无须发出通知的情况下,行使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 (中央结算系统) 一般规则下之权力,暂停对受影响上市发行人的股份提供任何服务。这可能包括暂停接受受影响上市发行人之股票存入中央结算系统。就香港结算已收到但尚未重新登记至香港中央结算 (代理人) 有限公司名下的受影响上市发行人股票,亦将退回予相关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且香港结算有权从该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的中央结算系统账户中记减受影响上市发行人的相关证券,以抵销已授予该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的任何股份。一般而言,该等措施将于清盘呈请已被撤销、驳回、永久搁置或受影响上市发行人已从相关法院取得所需之认可令时结束。
此外,公司已向联交所申请自 2025 年 8 月 29 日上午九时正起恢复股份买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