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消委会:屡接旅游保险索偿相关投诉 吁业界加强条款透明度
消委会表示,屡有接获关於旅游保险索偿争议的投诉,例如自驾游遇上大风雪受困於公路但不属保障范围、航班取消但因购票日期影响索赔资格,以及回港航班行李延误但不获补偿等。业界如能加强条款透明度,并清晰列明保障范围及不保事项,将有助消费者更清楚掌握重要资讯,既保障消费者权益,亦有助减少争议,建立消费者信心和改善业界形象。
* 个案一:行李延误索偿争议 回港航班不获赔偿 *
李小姐於 9 月到加拿大旅行,在出发前已向 A 保险公司投保旅游保险。旅程期间没有发生任何意外,返港时,她乘坐由温哥华出发的航班虽然按时在 9 月 25 日下午约 3 时 30 分抵港,但李小姐的寄舱行李却并未随机抵达。她向航空公司了解后,发现行李被遗留在温哥华机场。最终,航空公司安排将行李於翌日运抵香港,并直接送往李小姐住所。最终,李小姐於 9 月 26 日晚上约 10 时 30 分收到行李,延误了约 31 小时。
李小姐翻查保单,发现行李延误的保障是延误每 6 小时可获赔偿,最高可达 300 元。她遂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 1,500 元。然而,A 保险公司却以回程航班的行李延误不属保障范围为由,拒绝赔偿。李小姐不接受解释,认为旅游保险应保障整个旅程,回程航班理应包括在内,所以向消委会投诉,要求 A 保险公司作出赔偿。
A 保险公司向消委会解释,保单中「行李延误」的保障范围只适用於受保人在抵达目的地后,因行李未能即时领取,而须额外购买合理和必要的衣物、必需品或洗漱用品所产生的费用。「不保事项」亦列明受保人抵港后产生的任何损失,均不属「行李延误」保障范围内。A 保险公司指,李小姐返回香港居所后应有生活的必需品,因此审视个案后,仍然拒绝赔偿,个案最终未能达成共识。
* 个案二:航班因工业行动取消 索偿争议在於何时购票 *
郑小姐计划於 6 月出发到欧洲,展开为期两个多月的欧洲多国自由行,并向 B 保险公司投保一份全球保障的旅游保险,受保期间为 6 月 7 日至 8 月 1 日,保费约 850 元。
6 月 7 日,郑小姐如期由香港出发前往伦敦,并游历多个欧洲城市。期间,原定在 7 月 10 日由意大利乘搭航班返回英国,但航班因工业行动取消,且未有确实复航时间。为继续行程,郑小姐唯有临时购买另一航空公司於 7 月 12 日起飞的机票。与原定机票抵达时间相比,最终延误达 32 小时。
郑小姐翻查保单条款,发现保单列明航班延误每 6 小时可获 250 元赔偿,不足 6 小时则不获赔偿。郑小姐遂於旅程结束后向 B 保险公司递交索偿申请,要求按条款赔偿 1,250 元。然而,保险公司在一个月后回覆,指虽然航班因工业行动延误属保障范围,但只适用於旅程开始前(即 6 月 7 日前)已预订的航班。由於 7 月 10 日的机票是郑小姐在旅行开始后的 6 月 26 日购买,所以不属保障范围。
郑小姐不满意此回覆,认为如旅程较长,消费者难以在旅程开始前预订所有交通安排,所以同时向保险投诉局和消委会投诉,希望可获得航班延误赔偿。
B 保险公司回覆消委会时,引用同一条款指出,由於郑小姐於 7 月 10 日的机票是在离港展开旅程后才购买,所以不符合赔偿条件。然而,B 保险公司在调停的过程中,愿意作出特别安排,最终同意向郑小姐赔偿 1,250 元,个案得以圆满解决。
* 个案三:大风雪自驾受困 不属保障范围 *
徐先生於 3 月到日本自驾游七天,事前向 C 保险公司投保一份涵盖亚洲地区的旅游保险,保费约 350 港元。他於中午驾车出发前往位於山上的酒店,但途中因突发大风雪而被困於山区公路超过八小时。最终,徐先生需靠道路紧急救援服务而脱困,并於翌日清晨约 5 时,由救援人员护送抵达酒店。当日稍后时间,救援人员亦将徐先生租用的车辆拖回酒店。
旅程完结后,徐先生认为事件缩短了他在酒店的住宿时间,也影响住宿体验,遂向 C 保险公司申请索偿,要求赔偿道路紧急救援服务的费用和一晚酒店住宿,合共约 10 万日圆。然而,保险公司在约两星期后透过电邮通知,指索偿不在保障范围内。徐先生随即回覆电邮提出反对,认为其个案应受保单中的「旅程阻碍」和「旅程延误」保障,要求保险公司重新审核申请。徐先生等候约三星期后收到保险公司回覆,重申事件不属保障范围内。徐先生不接受决定,并要求公司详细解释拒绝赔偿的理据,惜未获进一步回覆。
有见 C 保险公司不再作出跟进,徐先生遂向消委会求助,希望获得合理解释和赔偿。
C 保险公司引述保单内容,指「旅程阻碍」只保障因缩短旅程(trip curtailment)或更改旅程(re-routing)所造成的损失,但徐先生的个案并不属於上述情况。至於「旅程延误」则只保障公共交通工具因不可抗力而延误的损失,但受保人乘坐的必须是有既定行程的公共交通工具,并持有列明预定出发或抵达时间及路线的有效登机证或车票。然而,徐先生自驾租用的车辆不属於公共交通工具,亦没有相关登机证或车票,因此不属「旅程延误」的保障范围。C 保险公司亦表示已检视保单的其他保障范围,包括个人意外、医疗保障及 24 小时环球支援服务,惟徐先生的个案皆不包括在内,因此未能作出任何赔偿。
有见於个案未能透过调停获得解决,消委会已建议徐先生如对保险索偿结果不满,可考虑谘询保险投诉局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