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业主不遵从清拆令被判罚款共逾 40 万元

阿斯达克财经网
2026.03.12 04:17

政府发言人表示,由於两名业主不遵从根据《建筑物条例》(第 123 章) 发出的清拆令,昨日 (11 日) 在九龙城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罚款合共 40.16 万元。

屋宇署发言人今日 (12 日) 指,僭建物可导致严重后果。业主必须尽快遵从清拆令。对於未有遵从清拆令的业主,屋宇署会继续采取执法行动,包括提出检控,以保障楼宇及公众安全。

两宗个案涉及黄大仙四美街一幢工业大厦天台上的四个搭建物,面积合共约 1,140 平方米。该等僭建物并无事先获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根据《建筑物条例》第 24(1) 条分别向两名业主发出清拆令。

由於该两名业主没有履行清拆令,故曾四次遭屋宇署检控,并被定罪及分别累计被判罚款 417,845 元及 432,545 元。由於该两名业主仍不履行清拆令,屋宇署提出第五次捡控。该两名业主在法庭再次被定罪,各人被判罚款 20.08 万元,当中 7.08 万元属就罪行持续的日数所判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