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两名业主未有遵从清拆令 被判罚款逾 6 万元
港府公布,两名共同业主由於不遵从根据《建筑物条例》(第 123 章) 发出的清拆令,昨日 (3 月 31 日) 在观塘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罚款合共 6.62 万元,当中 5.02 万元属就罪行持续的日数所判的罚款。
有关个案涉及西贡丈量约份第 242 约其中一个地段一幢村屋天台上一个面积约 29 平方米的搭建物。由於有关僭建物不会获地政总署发出豁免证明书,而该僭建物并无事先获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根据《建筑物条例》第 24(1) 条向业主发出清拆令。他们没有履行清拆令,故遭屋宇署检控。
屋宇署发言人今日 (4 月 1 日) 表示,僭建物可导致严重后果。业主必须尽快遵从清拆令。对於未有遵从清拆令的业主,屋宇署会继续采取执法行动,包括提出检控,以保障楼宇及公众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