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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達碼頭交貨 (DES) 規則風險責任解析

351 閱讀 · 更新時間 2026年2月13日

抵達碼頭交貨 (DES) 是一種貿易術語,要求賣方將貨物交付給買方在約定的抵達港口。賣方承擔將貨物運到該地點的全部費用和風險。到貨後,賣方被視為已履行義務,買方承擔所有隨後產生的費用和風險。該術語適用於內陸和海上運輸,通常用於租船。自 2011 年起該術語已過期。

核心描述

  • 抵達碼頭交貨 (DES) 是一項已被廢止的 Incoterms 貿易術語規則:當船舶抵達約定的目的港,且貨物仍在船上並已可供買方處置時,賣方即完成交付。
  • 該術語將航程成本與航程風險分配給賣方;在抵港後,卸貨、進口清關及後續運輸責任轉由買方承擔。
  • 儘管 DES 已自 2011 年起不再作為 Incoterms 規則使用,投資者與貿易團隊仍會研究它,以解讀舊合同,並理解運輸條款如何影響現金流、風險以及披露口徑下的利潤表現。

定義及背景

用通俗語言解釋 “抵達碼頭交貨 (DES)” 的含義

在抵達碼頭交貨 (DES) 條款下,賣方須安排海運(或部分內河水運),將貨物運至約定的目的港,通常貨物仍在船上。交付完成的時間點為:船舶到港後,貨物在船上已處於買方可支配狀態,並可準備卸貨。自該時點起,買方接手後續事項:卸貨、貨物卸離後的碼頭/堆場作業、進口報關清關、關税與税費,以及內陸運輸。

DES 為什麼會出現,又為何逐漸淡出

DES 源於大宗商品與租船運輸的實踐:賣方往往掌控租船合同(charter party),並希望在目的地以 “ex ship” 的方式完成交付。隨着港口作業日益複雜(碼頭費用分拆、擁堵附加費、安全與合規要求更嚴格),以及集裝箱化使 “到港仍在船上” 的操作界面不夠清晰,市場逐步轉向能明確界定在碼頭或指定地點交付的術語(例如在現代 Incoterms 語境下的 DAP 或 DPU)。Incoterms 2010 刪除 DES(自 2011 年起生效),以減少歧義並更貼合現代物流實踐。

一句話避免大多數誤解

DES 指的是在目的港、仍在船上完成交付,並不等同於 “已交付且已卸貨”。


計算方法及應用

DES 不是定價公式,而是一套成本與風險分配規則。但在實務中,團隊通常會用簡明、可核驗的結構,將 DES 轉化為可執行報價與預算模型。

“到港口” 落地預算(運營口徑)

常見做法是將成本拆分為 “到達目的港之前” 與 “到港之後”。通常建模如下:

  • 賣方預算(截至 DES 交付點):出口包裝 + 內陸運輸至裝運港 + 出口清關 + 裝船 + 海運費或租船費用 + 航程相關保險(如合同要求)+ 抵港相關費用(以在船上使貨物可供買方處置為止)。
  • 買方預算(超過 DES 交付點):卸貨 + 碼頭/堆場作業 + 倉儲(如有)+ 進口清關 + 關税與税費 + 內陸卡車或鐵路運輸 + 抵港後由買方承擔的保險。

簡易成本清單表(實務應用)

成本/事項抵達碼頭交貨 (DES) 下的典型承擔方對計劃編制的重要性
海運費/租船費賣方影響賣方營運資金佔用與毛利敏感性
航程風險(途中損壞或延誤)賣方影響索賠頻率、保險安排與交付爭議
卸貨(裝卸工)買方影響買方碼頭排期與成本波動
進口關税/增值税 VAT/GST買方影響清關時點現金流與實際到岸成本
到港後的堆存費/滯期費通常為買方(除非合同另有約定)在擁堵港口往往是波動較大的費用項

面向投資分析:DES 與財務報表驅動因素的關聯

對投資者而言,在航運佔比較高的業務中,抵達碼頭交貨 (DES) 可能影響:

  • 收入確認時點的風險:若交付定義為 “到港”,延誤可能影響交易在商業邏輯上的完成時點(會計處理取決於公司政策與適用準則,但合同條款會影響運營證據鏈)。
  • 營運資金:賣方更早支付運費且更長時間承擔風險,可能使在途資金佔用上升。
  • 利潤波動:賣方承擔至到港的航程風險,運價飆升或擾動可能壓縮利潤,除非已對沖或在定價中充分覆蓋。

優勢分析及常見誤區

DES 與 CIF、DAP、DEQ 的差異(具體變化點)

術語交付地點是否包含卸貨風險轉移時點實務要點
抵達碼頭交貨 (DES)目的港到港後、仍在船上到港並在船上可供處置時以目的地為核心、以船舶為界面
CIF裝運港(裝上船後)起運地裝船完成時賣方付運費與保險,但買方更早承擔航程風險
DAP指定地點(港口、碼頭閘口、倉庫等)到達指定地點、準備卸貨時適合多式聯運鏈條
DEQ目的港碼頭/岸邊(quay/wharf)是(通常)卸至碼頭後賣方承擔卸貨成本與風險

優勢與不足(便於入門理解)

賣方視角的優點

  • 更好控制主運輸段,有利於提升時效可控性,並增強與承運人議價能力。
  • 由賣方負責訂艙/租船,減少 “誰負責安排運輸” 的爭議。
  • 賣方提供到目的港的交付並承擔航程風險,通常可相應提高報價水平。

賣方視角的不足

  • 賣方承擔更長時間的風險:風暴損壞、繞航、港口延誤與突發擾動等,直到到港為止均由賣方暴露。
  • 現金流前置:運費與航程成本往往在買方接手前已發生。
  • 單證差錯可能引發滯期費或港口費用,即便嚴格意義上的風險轉移點在到港時。

買方視角的優點

  • 買方無需安排海運,對物流能力有限的買方更友好。
  • 相較 “裝運時點”,以 “到港時點” 更便於圍繞港口交付安排生產與收貨計劃。
  • 航程中的風險由賣方承擔直至到港。

買方視角的不足

  • 到港後,買方承擔卸貨、碼頭作業、清關與內陸運輸;在港口擁堵時,這些往往是波動更大的成本項。
  • 對航線與承運人選擇的控制較弱,可能降低庫存與補貨計劃的靈活性。

容易引發高成本糾紛的常見誤區

“DES 等於交到碼頭/堆場。”

不對。抵達碼頭交貨 (DES) 的交付完成點是在船上、位於目的港到港後。碼頭作業從貨物卸離船舶時才開始。

“船在錨地等待,交付肯定已經完成。”

不一定。許多爭議取決於何為 “到港”,以及如何證明貨物已在船上可供買方處置(靠港通知 notice of readiness、港口代理證明以及合同措辭都很關鍵)。

“風險與成本一定同步轉移。”

通常會同步,但並非必然。合同可另行分配滯期費、單證罰金或特定港口費用等。起草時應明確區分誰支付誰承擔風險


實戰指南

目前仍可能看到抵達碼頭交貨 (DES) 表述的場景

儘管 DES 在現代 Incoterms 中已不再使用,仍可能出現於:

  • 使用舊模板的長期大宗商品主協議
  • 保留歷史 “ex ship” 表述的租船運輸單據
  • 爭議或重新談判場景中,需要解釋舊條款含義

解讀 DES 條款的實務清單

精確定義交付點

  • 明確目的港名稱(必要時可補充碼頭/泊位)。
  • 約定何為 “到港”(錨地、港界,或靠泊)。
  • 規定提交通知或可得性的證據(例如是否以 notice of readiness 的接受為準,或以港口代理通知為準)。

將義務拆分為 “到港前” 與 “到港後”

  • 到港前:賣方負責運輸至目的港,並承擔航程風險。
  • 到港後:買方負責卸貨、清關、關税税費及後續運輸。

單證與交接邏輯對齊

  • 確保提單、到港通知以及檢驗條款與 DES 的交付邏輯一致。
  • 設定單證提交時限,因為單證遲延或不一致常會觸發堆存費與滯期費。

案例(假設情景,僅用於學習;非投資建議)

一家美國化工生產商以 抵達碼頭交貨 (DES),鹿特丹港 Port of Rotterdam 向歐洲工業買方出售一票散裝液體貨物。

  • 商業意圖:賣方希望控制海運段;買方希望控制卸貨排期與本地合規。
  • 操作過程:船舶抵達鹿特丹外錨地並提交到港通知。因泊位擁堵,等待 36 小時後才靠泊。
  • 爭議觸發:卸貨取樣後發現輕微污染。買方主張貨物仍在船上,問題發生在 “交付之前”。賣方主張到港並在船上可供處置時即已完成交付。
  • 更佳起草如何降低爭議:銷售合同將 “到港” 定義為在港界內 notice of readiness 被接受之時,並要求在通知提交後立即進行雙方共同取樣。同時明確:若延誤由單證缺失導致,滯期費由賣方承擔;若為交付後碼頭擁堵導致,則由買方承擔。

該案例説明:抵達碼頭交貨 (DES) 應被視為一套風險分配敍事——“到港” 的定義與交接步驟決定了誰承擔損失。

投資者閲讀披露時的實務提示

當公司提及以目的地交付為核心的條款(類似 DES 的表述)時,可關注:

  • 運價與擾動敏感性(誰承擔海運段風險)
  • 在途庫存帶來的營運資金佔用
  • 港口擁堵成本與索賠模式的暴露

資源推薦

主要規則與貿易指引

  • 國際商會 ICC 的 Incoterms 出版物(用於理解 DES 的歷史背景與現代替代項)
  • 美國 CBP 與英國 HMRC(UK Border Force)指引(進口清關流程與單證要求)
  • 主要樞紐港的港務局與碼頭運營商規則(靠泊、卸貨窗口、堆存與放貨流程)

海運運營與合同實踐

  • BIMCO 指引與標準租船合同資源(裝卸時間 laytime、滯期費 demurrage、notice of readiness 機制)
  • 貨物運輸法律制度與評註(Hague-Visby Rules、Hamburg Rules、Rotterdam Rules),用於理解承運人在卸貨前後責任邊界

貿易融資與單證管理

  • ICC UCP 600 與 ISBP(信用證與單證一致性基礎),有助於理解為何在 DES 類交易中,交付證明與單證一致性很關鍵

常見問題

DES 在 2011 年後還有效嗎?

DES 已自 2011 年起從 Incoterms 中刪除,但仍可能出現在舊合同中。若雙方繼續使用該表述,應明確交付點、卸貨責任以及到港證據,避免依賴過時的縮寫理解。

抵達碼頭交貨 (DES) 下,誰承擔卸貨與碼頭作業費?

通常由買方承擔。DES 的交付在目的港船上完成,發生在卸貨之前。卸貨、卸離後的碼頭作業、堆存以及後續運輸一般由買方承擔,除非合同另有重新分配。

抵達碼頭交貨 (DES) 下風險何時轉移?

風險通常在船舶抵達約定目的港,且貨物在船上已可供買方處置時轉移。擁堵港口中 “到港” 是常見爭議點(錨地、港界或靠泊),因此合同應予以定義。

抵達碼頭交貨 (DES) 與 CIF 有何不同?

CIF 的風險轉移更早:貨物在裝運港裝船完成時即轉移給買方,儘管賣方支付到目的港的運費並提供最低限度保險。DES 則由賣方承擔航程風險直至目的港到港。

如果合同寫 DES,最接近的現代術語是什麼?

不存在完全一一對應的替代項,因為 DES 的核心是 “在目的港、仍在船上交付”。實務中常以 DAP 或 DPU 作為起點,再通過補充條款復現預期分工(尤其是卸貨責任與交付觸發點)。常見做法是直接用清晰文字逐項寫明責任。

抵達碼頭交貨 (DES) 交易中最大的操作風險是什麼?

目的港交付觸發點不清晰。若未定義交接流程(到港通知、取樣/檢驗時點、單證時限),延誤容易引發滯期費、堆存費與索賠糾紛。


總結

抵達碼頭交貨 (DES) 應理解為以船舶為界面的分配方式:賣方承擔海運航程至約定目的港到港的成本與風險;自卸貨起及其後的事項由買方承擔。儘管 DES 已不再是現行 Incoterms 規則,它在解讀舊協議、處理 “到港” 相關爭議,以及理解運輸條款如何影響現金流、運營風險與利潤穩定性方面仍具有參考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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