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T 證通收到深圳證監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

ST 證通收到深圳證監局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因在 2023 年業績預告中未準確披露財務數據,違反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公司未及時審議與湖南博創高新實業有限公司的財務資助及與深圳市永泰晟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的關聯交易,導致信息披露不合規。此外,收入確認存在問題,內部控制不完善。
智通財經 APP 訊,ST 證通 (002197.SZ) 發佈公告,公司及相關責任人於近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深圳監管局 (以下簡稱 “深圳證監局”) 下發的《深圳證監局關於對深圳市證通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採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2025〕62 號、《深圳證監局關於對曾勝強、程峯武、傅德亮、彭雪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相關情況如下:
公司在編制 2023 年業績預告時,未充分考慮香河縣九聖寺項目中香河孝慈文化發展有限公司相關回款的真實來源情況及該項目的實際運營情況,導致公司 2023 年業績預告信息披露的財務數據不準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 182 號) 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
2021 年 11 月至 2023 年 8 月,公司向湖南博創高新實業有限公司提供財務資助,未履行審議程序及信息披露義務,直至 2024 年 6 月 26 日、7 月 16 日才召開董事會、股東大會進行補充審議並對外披露,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 182 號) 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
2020 年至 2023 年,公司與深圳市永泰晟建築工程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永泰晟) 發生關聯交易未及時審議並披露;2020 年 7 月至 2024 年 7 月,公司向永泰晟支付的部分工程款構成關聯方非經營性資金佔用,公司直至 2024 年 6 月 19 日才召開董事會進行補充審議並對外披露,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 40 號) 第二條第一款、第四十八條、《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 182 號) 第三條第一款、第四十一條的規定。
公司個別工程業務收入確認早於合同簽署及工程結算日,公司收入核算內部控制不完善,不符合《企業內部控制應用指引第 9 號——銷售業務》第四條、第十二條的規定。
公司在編制 2022 年半年報時,對個別客户應收賬款賬齡計算錯誤,且未充分考慮客户商業承兑匯票到期未承兑事項對其信用的影響情況,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 22 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2017 年) 第四十六條、第六十三條的規定。
上述情形反映你公司在信息披露、財務會計核算、內部控制等方面規範運作存在問題。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 182 號) 第五十二條和《上市公司現場檢查規則》(證監會公告〔2022〕21 號) 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深圳證監局決定對公司採取責令改正的監管措施。公司應按照以下要求採取有效措施進行改正,並於收到決定書之日起 30 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