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 春天收到青海證監局警示函

智通財經
2025.05.23 09:28
port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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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 春天於 2025 年 5 月 23 日收到青海證監局的警示函,因未披露與宜賓聽花酒業的關聯關係及交易情況,違反了相關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董事長張雪峯及其他高管對此負有主要責任。證監局決定對公司採取責令改正的措施,並對相關責任人出具警示函。

智通財經 APP 訊,*ST 春天 (600381.SH) 發佈公告,公司於 2025 年 5 月 23 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青海監管局青證監措施字 [2025] 1 號《關於對青海春天藥用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採取責令改正、對張雪峯、肖融、王林、陳定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經查,宜賓聽花酒業發展有限責任公司 (以下簡稱宜賓聽花) 為青海春天藥用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青海春天) 酒水產品的生產商,青海春天向宜賓聽花預付款項,採購其產品對外銷售。經查,青海春天控股股東西藏榮恩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西藏榮恩) 能夠對宜賓聽花實施重大影響,宜賓聽花構成青海春天關聯法人。青海春天未披露與宜賓聽花的關聯關係、關聯交易情況,也未及時履行關聯交易審議程序。

青海春天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 40 號) 第二條、第四十八條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 182 號) 第三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青海春天董事長張雪峯,實際控制人、時任董事肖融,財務總監王林,董事會秘書陳定對青海春天上述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其中,張雪峯、王林、陳定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 40 號) 第三條、第五十八條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 182 號) 第四條、第五十一條的規定;肖融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 40 號) 第三條、第四十八條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 182 號) 第四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 40 號) 第五十九條、《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 182 號) 第五十二條的規定,青海證監局決定對青海春天採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對張雪峯、肖融、王林、陳定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