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資源:Seram Energy 向印尼國家行政法院呈交針對 SKK Migas 的申索已獲受理

智通財經
2025.09.26 11:41
port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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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資源公告,其全資附屬公司 Seram Energy 已向印尼國家行政法院提交針對 SKK Migas 的申索,要求暫停 SKK Migas 委任 PIM 為 Seram 區塊的 “臨時運營商” 的決定。Seram Energy 認為該決定違反印尼法律及共同營運協議,因法律並無 “臨時運營商” 概念,且運營商的任命應遵循協議程序。

智通財經 APP 訊,中信資源 (01205) 發佈公告,董事會近期獲公司的間接全資附屬公司 Seram Energy(為 Seram 區塊的運營商) 告知,Seram Energy 已於 2025 年 9 月 18 日向印尼國家行政法院提呈一項針對印度尼西亞共和國政府能源及礦產資源部負責監管上游石油和天然氣活動的特別政府機構 SKK Migas 的申索。董事會經諮詢其法律顧問後進一步獲悉,根據該申索,Seram Energy 正尋求法院頒令,以暫停 SKK Migas 一項聲稱為 Seram 區塊委任一名 “臨時運營商” 並取代目前作為運營商的 Seram Energy 的命令。

Seram Energy 擁有 Seram 區塊 41% 的參與權益,自 2006 年 7 月起一直擔任 Seram 區塊 (位於印尼東部的上游石油勘探作業) 的運營商。為規管合同參與方間的關係,Seram Energy(作為合同參與方) 亦已與其他合同參與方訂立共同營運協議。根據共同營運協議,一個由各合同參與方的代表組成的營運委員會已成立,以行使對 Seram 區塊作業的全面監督。Seram 區塊的運營商由合同參與方根據共同營運協議確立的程序從合同參與方中選出,該協議亦載列 (其中包括) 更換或罷免運營商的條件及程序。

於 2025 年 8 月 11 日,SKK Migas 向合同參與方發出 8 月 11 日函件,以批准及委任 PIM(一間擁有 Seram 區塊 10% 參與權益而並非運營商的合同參與方) 為 “臨時運營商”。Seram Energy 認為 SKK Migas 的有關決定違反印尼適用法律及共同營運協議的條文,原因為:(i) 印尼適用法律並無委任 “臨時運營商” 的概念或程序,及 (ii) Seram 區塊運營商的任命及╱或罷免應嚴格遵循共同營運協議所確立的程序及文件要求,而聲稱任命 PIM 為所謂 “臨時運營商” 不符合有關要求。

Seram Energy 隨後於 2025 年 8 月 19 日向 SKK Migas 發出書面行政異議通知,抗議並反對其於 8 月 11 日函件中的決定。根據 2014 年第 30 號《政府行政法》(經修訂)(“政府行政法”) 第 77(4) 條的規定,SKK Migas 須於 10 個工作天內 (即 2025 年 9 月 2 日前) 回應 Seram Energy 的異議。然而,在上述期限屆滿後,SKK Migas 未能就 Seram Energy 的書面行政異議作出回應。

因此,Seram Energy 向印尼國家行政法院呈交針對 SKK Migas 的申索,以暫停執行 8 月 11 日函件,直至法院就 SKK Migas 聲稱委任 PIM 為所謂 “臨時運營商” 的合法性作出決定。Seram Energy 已獲其印尼法律顧問告知,有關申索其後已獲印尼國家行政法院受理,且根據 Seram Energy 目前的理解,有關申索的審前聆訊計劃於 2025 年 10 月 2 日進行。

公司將採取適當行動,以積極維護其按適用法律及共同營運協議下有關 Seram 區塊的權利及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