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未將投資人長期收益納入銷售考核評價體系,一城商行領 “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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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魯木齊銀行因未將投資人長期收益納入考核體系而受到證監會處罰。該行存在多項違規行為,包括未報備基金銷售部門負責人任職材料、未報備離任審查報告、未將長期投資收益納入考核指標等。這一處罰在業內較為罕見,顯示出對基金代銷機構的監管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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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魯木齊銀行因未將投資人長期收益納入考核體系而受到證監會處罰。該行存在多項違規行為,包括未報備基金銷售部門負責人任職材料、未報備離任審查報告、未將長期投資收益納入考核指標等。這一處罰在業內較為罕見,顯示出對基金代銷機構的監管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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