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 LongbridgeAI,我可以總結文章信息。烏魯木齊銀行因未將投資人長期收益納入考核體系而受到證監會處罰。該行存在多項違規行為,包括未報備基金銷售部門負責人任職材料、未報備離任審查報告、未將長期投資收益納入考核指標等。這一處罰在業內較為罕見,顯示出對基金代銷機構的監管力度。
是否將投資人長期投資收益納入考核,成為基金代銷機構的重要職責。
3 月 2 日,證監會新疆監管局披露了關於對烏魯木齊銀行採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決定提及,烏魯木齊銀行存在多項違規情況,包括未按規定向當地證監局報備基金銷售業務部門負責人任職備案材料,未將投資人長期投資收益等納入分支機構和基金銷售人員考核評價指標體系等問題。
尤其是後者,因此而處罰一家城商銀行,在業內委實並不多見。
涉多項基金代銷違規行為
新疆證監局的決定顯示,烏魯木齊銀行的基金銷售業務存在以下問題:
一、未按規定向新疆證監局報備基金銷售業務部門負責人任職備案材料,違反了《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 195 號)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
二、未按規定向新疆證監局報備基金銷售業務部門負責人離任審查報告,違反了《基金行業人員離任審計及審查報告內容準則》(證監會公告〔2020〕20 號)第十條的規定。
三、未將投資人長期投資收益等納入分支機構和基金銷售人員考核評價指標體系,違反了《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 175 號)第三十條第一款的規定。
四、《經營證券期貨業務許可證》記載事項發生變更未及時申請換領,違反了《關於實施<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證監會公告〔2020〕58 號)第五條第三款的規定。
五、部分從事基金銷售信息管理平台運營維護人員未取得基金從業資格,違反了《關於實施〈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證監會公告〔2020〕58 號)第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
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根據《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 195 號)第五十一條第一款、《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 175 號)第五十三條的規定,新疆證監局決定對烏魯木齊銀行採取責令改正的監督管理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決定還要求,烏魯木齊銀行應高度重視,加強基金銷售業務合規管理,嚴格對照基金銷售相關法律法規,採取切實有效的整改措施,並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 30 日內向新疆證監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新疆證監局將視情況進行檢查驗收。
關注投資人長期投資收益
值得一提的是,烏魯木齊銀行此次的違規中,包括未將投資人長期投資收益等納入分支機構和基金銷售人員考核評價指標體系,後者是比較少見的違規行為。
此前監管部門曾多次強調,公募基金行業 “長週期考核” 改革,不僅涉及基金公司,也涉及基金銷售機構。
在證監會去年發佈的《推動公募基金高質量發展行動方案》中提及,“督促基金銷售機構完善內部考核激勵機制,加大對保有投資者盈虧情況的考核權重”。
此次處分,也是對上述行動方案具體要求的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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