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兩名業主不遵從清拆令被判罰款共逾 40 萬元
政府發言人表示,由於兩名業主不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第 123 章) 發出的清拆令,昨日 (11 日) 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罰款合共 40.16 萬元。
屋宇署發言人今日 (12 日) 指,僭建物可導致嚴重後果。業主必須儘快遵從清拆令。對於未有遵從清拆令的業主,屋宇署會繼續採取執法行動,包括提出檢控,以保障樓宇及公眾安全。
兩宗個案涉及黃大仙四美街一幢工業大廈天台上的四個搭建物,面積合共約 1,140 平方米。該等僭建物並無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根據《建築物條例》第 24(1) 條分別向兩名業主發出清拆令。
由於該兩名業主沒有履行清拆令,故曾四次遭屋宇署檢控,並被定罪及分別累計被判罰款 417,845 元及 432,545 元。由於該兩名業主仍不履行清拆令,屋宇署提出第五次撿控。該兩名業主在法庭再次被定罪,各人被判罰款 20.08 萬元,當中 7.08 萬元屬就罪行持續的日數所判的罰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