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兩名業主未有遵從清拆令 被判罰款逾 6 萬元
港府公佈,兩名共同業主由於不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第 123 章) 發出的清拆令,昨日 (3 月 31 日) 在觀塘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罰款合共 6.62 萬元,當中 5.02 萬元屬就罪行持續的日數所判的罰款。
有關個案涉及西貢丈量約份第 242 約其中一個地段一幢村屋天台上一個面積約 29 平方米的搭建物。由於有關僭建物不會獲地政總署發出豁免證明書,而該僭建物並無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根據《建築物條例》第 24(1) 條向業主發出清拆令。他們沒有履行清拆令,故遭屋宇署檢控。
屋宇署發言人今日 (4 月 1 日) 表示,僭建物可導致嚴重後果。業主必須儘快遵從清拆令。對於未有遵從清拆令的業主,屋宇署會繼續採取執法行動,包括提出檢控,以保障樓宇及公眾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