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子高科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监会甘肃监管局警示函

智通财经
2025.10.31 13:45
port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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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子高科于 2025 年 10 月 31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甘肃监管局的警示函。因公司在 2024 年前三季度财务数据披露中存在错误,违反了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时任董事长叶骥和财务总监陆燕对此负有主要责任。此外,公司在股份回购方面也未能完成计划,构成违规行为。

智通财经 APP 讯,山子高科 (000981.SZ) 发布公告,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31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以下简称 “甘肃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山子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叶骥、陆燕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2025 年 4 月 29 日,公司披露《关于 2024 年前三季度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对 2024 年前三季度相关财务数据进行更正,反映出公司 2024 年第一季度、2024 年半年度、2024 年第三季度合并资产负债表和合并利润表相关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时任董事长兼总裁叶骥,时任财务总监陆燕,未能勤勉尽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四条的规定。

2024 年 7 月 25 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计划于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6 个月,使用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6 亿元-10 亿元对公司股份进行回购。2025 年 1 月 24 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延长股份回购期限的议案》,将股份回购实施期限延长六个月,延期至 2025 年 7 月 24 日。2025 年 7 月 26 日,公司披露《关于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在回购期限内累计回购股份 483.31 万股,回购金额 1101.48 万元。回购金额仅占回购计划下限 1.8%,未完成回购,上述行为构成《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证监会公告〔2023〕63 号) 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违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 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证监会公告〔2023〕63 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甘肃证监局决定对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