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建造污水和再生水处理及海水淡化厂,以及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国」) 大陆 (「中国大陆」)、马来西亚、澳洲及博茨瓦纳共和国提供综合治理项目之建造服务;(2) 于中国大陆、新加坡共和国、葡萄牙共和国 (「葡萄牙」)、澳洲、新西兰及沙特阿拉伯提供污水及再生水处理服务;(3) 在中国大陆、葡萄牙、澳洲及沙特阿拉伯分销及销售自来水;(4) 在中国大陆及澳洲提供有关污水处理及综合治理项目之建造服务之技术及咨询服务以及设备销售;(5) 于中国大陆授权使用有关污水处理之技术知识;及 (6) 于中国大陆及香港提供城市服务及危险废物处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