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控股投资保险企业;(二) 监督管理投资控股保险企业的各种国内、国际再保险业务;(三) 监督管理投资控股保险企业的资金运用业务;(四) 经批准参加国际保险活动;(五) 经金融监管总局批准的其他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