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为综合金融服务供应商,持牌可进行中国香港法例第 571 章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第 1 类 (证券交易)、第 4 类 (就证券提供意见)、第 6 类 (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第 9 类 (提供资产管理) 受规管活动,并通过其附属公司主要从事提供企业融资的咨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