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建造汙水和再生水處理及海水淡化廠,以及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大陸(「中國大陸」)、馬來西亞、澳洲及博茨瓦納共和國提供綜合治理項目之建造服務;(2)於中國大陸、新加坡共和國、葡萄牙共和國(「葡萄牙」)、澳洲、新西蘭及沙特阿拉伯提供汙水及再生水處理服務;(3)在中國大陸、葡萄牙、澳洲及沙特阿拉伯分銷及銷售自來水;(4)在中國大陸及澳洲提供有關汙水處理及綜合治理項目之建造服務之技術及咨詢服務以及設備銷售;(5)於中國大陸授權使用有關汙水處理之技術知識;及(6)於中國大陸及香港提供城市服務及危險廢物處理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