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租賃業務;轉讓和受讓融資租賃資產;向非銀行股東借入 3 個月(含)以上借款;同業拆借;向金融機構融入資金;發行非資本類債券;接收租賃保証金;租賃物變賣及處理業務;在境內設立項目公司開展融資租賃業務;向專業子公司、項目公司發放股東借款,為專業子公司、項目公司提供融資擔保、履約擔保;固定收益類投資業務;從事套期保值類衍生產品交易;提供融資租賃相關咨詢服務;經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批准的其他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