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母公司把電池賣給子公司,子公司再租給用户,從我匱乏的財務知識判斷來看,主要看子公司有沒有並表,沒有並表的話,這麼操作沒毛病,並表了的話,這個收入就是子公司的成本,會拉高母公司成本。而且子公司的錢也是投資人和蔚來的錢啊,當時的做空報告已經被駁斥了,現在再起訴,雖説也沒毛病,但是也得有足夠證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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